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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期支付信用证融资利息将导致抵押物被处置-宜昌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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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证融资纠纷
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12月1日,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其中一份约定: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4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5日,抵押物为当阳市半月镇窑枝路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另一份约定: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1100万元,抵押有效期相同,抵押物为同一地址的房屋。两份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2月4日,武某向兴业银行宜昌分行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自愿为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在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连续发生的债务在最高额敞口限额1500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随后,兴业银行与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
1、2013年9月12日,双方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保证金800万元。9月15日,签订《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约定融资金额1600万元,期限至2014年9月12日,月利率6‰。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后,兴业银行于9月13日对外付款1600万元。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第一期利息后即未能按期支付利息。
2、2013年9月12日,双方签订《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约定融资金额1400万元。9月16日,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保证金700万元。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后,兴业银行于9月17日对外付款1400万元。同样,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第一期利息后即未能按期支付利息。

2014年3月26日,兴业银行将保证金1500万元冲抵借款本金。2014年6月9日,兴业银行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需偿还兴业银行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800万元部分计息至2014年9月12日,之后利率上浮50%;700万元部分计息至2014年9月16日,之后利率上浮50%);
  2. 支付律师费50000元;
  3. 兴业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11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
  4. 兴业银行对抵押土地享有4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次利息拖欠竟让企业失去厂房土地

这起案例看似是简单的"银行告企业还钱",实则揭示了企业最容易忽视的致命风险——以为缓交利息没什么大不了,结果却丢了厂房和土地

三大血泪教训

  1. "下个月再付利息"=自毁企业
    本案中,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仅仅因为2014年3月后没付利息,银行就立即宣布1.5亿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很多老板觉得"银行是自己长期合作方,缓一两周没关系",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只要逾期付息,银行有权立刻收贷。这不是银行狠心,而是法律认可的合同权利!

  2. 1500万保证金只是"遮羞布"
    企业交了1500万保证金,结果违约后全被银行抵扣了本金,还得还1500万本金+利息+律师费!保证金不是"保险金",而是银行的"安全垫"——你违约时,它只会让银行损失少一点,不会帮你免除责任

  3. 抵押厂房土地=签了"卖身契"
    企业用厂房和土地做抵押时,以为"反正能还上",结果因利息拖欠,法院直接判决银行有权拍卖这些核心资产!更惨的是,抵押合同约定了"最高限额",房屋只能覆盖1100万、土地只能覆盖400万,剩余欠款企业还得用其他财产偿还。

给老板们的救命建议
算清"利息生死线":在融资合同上用红笔标出付息日期,设置手机提前30天提醒。宁可借过桥资金付利息,也别拖过合同约定日!
保证金不是"救命稻草":交保证金前要想清楚:如果真违约,这钱等于白送银行,你还拿得出钱经营吗?
抵押物必须留后路:厂房土地是命根子!抵押前务必确认:

四、专业护航让企业远离"爆雷"

很多老板说"我们小企业哪用得着法律顾问",可当阳某大工程有限公司就是被"小问题"拖垮的——一次利息拖欠就丢了厂房土地。真正的风险不在大合同,而在日常经营中的小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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