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房协议需明确履行细节且质保期约定应清晰-随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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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303民初94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湖北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门业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华中事业部绿地随州城际空间站44#、47#地块防火门、防火窗及防火卷帘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供货内容及质量要求等内容。具体约定:采购货物含税合同价以双方结算为准;结算完成后,甲方在6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总合格货物价值95%;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5%,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或集中交付日中较后者开始计算,质保期为2年。
案涉工程供货及安装完成后,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结算价款为5935612.66元。原告、被告与编审单位共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审定金额为5935612.66元,开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
2021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4日,某置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某门业公司支付3650000元。2023年3月14日后,双方签订两份《工程款抵购房款协议》:约定以绿地随州城际空间站项目44地块某室抵扣749838元;另以44#某室和某室共两套房屋抵扣1712309元。2023年10月18日,双方针对其中一套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829300元;2024年7月3日,针对另一套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883009元。
庭审中,某置业公司对工程总金额5935612.66元、已付现金3650000元无异议,但主张以房抵款1712309元应计入已付款,故总支付金额为5362309元,并称质保金尚未到期。某门业公司对总支付金额5362309元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某置业公司还需支付工程款276523.03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驳回某门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主要由原告负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细节模糊埋隐患
这个案例暴露了两个关键风险点,企业务必警惕:
第一,工程款抵房协议"签了不等于付了"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抵房协议,但部分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才补签(2024年7月)。法院认为抵房协议虽有效,但因房屋实际交付和产权转移手续未及时完成,抵房款项不能全额计入已付款。更关键的是,抵房协议签订时间(2023年3月)晚于工程结算时间(2023年6月),导致抵房行为发生在工程款支付义务产生之后,相当于"用未来的房子抵现在的债",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给企业的建议:
- 若约定工程款抵房,必须在工程结算前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产权变更手续,避免"纸上抵房";
- 抵房协议中要明确房屋信息、过户时间、违约责任,例如写明"乙方应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配合办理产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抵房权利";
- 财务做账时,未完成产权转移的抵房款不能直接计入"已收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付款。
第二,质保期约定"模棱两可=自找麻烦"
合同约定质保期"自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或集中交付日中较后者开始计算",但实际中竣工备案和集中交付时间难以确认孰晚。法院最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2023年6月20日)起算质保期,导致2年质保期未满,5%的质保金(近30万元)无法立即支付。
给企业的建议:
- 质保期起算点必须写死具体日期或条件,例如直接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 避免使用"较早者""较后者"等模糊表述,这类条款在纠纷中基本等于没约定;
- 质保金返还条件要细化,比如写明"质保期满后30日内,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质量问题即应返还",防止对方以"还在检查"为由无限期拖延。
总结教训:企业签合同时总想着"大概齐就行",但纠纷发生后,模糊条款会被对方钻空子,最终多付钱、多担责的还是自己。本案中某门业公司因抵房协议履行不彻底、质保期约定不清,白白损失近200万元工程款;某置业公司也因质保期约定不明,被迫提前支付部分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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