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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前须确认责任有效性 - 随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随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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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303民初18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5月16日,随州某置业公司(出卖人)与龚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龚某购买随州市曾都区某小区1幢2单元1203号房屋,总价460490元。龚某支付首付款115490元,剩余34500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随州分行贷款支付。2017年4月19日,随州某置业公司(保证人)、龚某(借款人)与建设银行随州分行(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随州某置业公司为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间至抵押登记办妥且他项权利证书交银行收执之日止,抵押财产为上述房屋。
2019年4月24日,龚某名下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建设银行随州分行。2024年3月26日,因龚某未按时还款,建设银行随州分行向支行出具通知,要求扣划随州某置业公司保证金账户48025.94元用于清偿贷款。同日,银行从该公司账户扣款。随州某置业公司向龚某索要代偿款无果后,于2025年4月24日起诉,要求龚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5%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随州某置业公司主张银行扣款时其阶段性担保责任已终结(因抵押登记早已办妥),银行属于错误划扣。因此,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对担保责任存在争议,追偿前提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随州某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该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当担保人,务必先确认责任再“出手”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当您为他人提供担保(比如帮客户贷款)时,千万别急着替人还钱!必须先确认自己是否真的要担责,否则钱可能白白打水漂,还告不赢。
为什么随州某置业公司会输?关键在“阶段性担保”这个坑。合同约定:担保只到房子办完抵押登记为止。而龚某早在2019年就办妥了抵押登记,理论上随州某置业公司的担保责任在2019年就结束了。但2024年银行却突然扣款,公司没先和银行对质“这责任还归我吗”,就直接认了扣款,回头再找龚某要钱。法院一查:你连自己该不该赔都没搞清,凭什么让客户买单?
企业要这样避坑:

  1. 盯紧“责任终止点”:如果是阶段性担保(常见于房产、汽车销售),必须实时跟踪抵押/质押登记进度。登记一完成,立即书面通知银行“我的担保结束了”,并保留证据(如登记证书复印件、沟通记录)。
  2. 银行扣款≠责任成立:银行说“客户没还款,扣你保证金”时,别慌着认账!先查合同、查登记状态。像本案中,抵押2019年办完,2024年还扣款,明显不合理——企业应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核对,必要时发律师函质疑。
  3. 追偿前先“自证清白”:只有您确认自己已合法承担担保责任(比如法院判决或银行书面确认),才能向债务人追偿。否则像本案,企业自己都说“银行可能扣错了”,法院自然不支持您告客户。
    记住:担保不是“背锅”,而是有严格条件的法律行为。企业当担保人时,少一步确认,就多一分风险——钱替人垫了,却可能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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