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将按LPR四倍调整-恩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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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11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系于2020年8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曾用名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后于2022年7月5日变更登记名称为“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2021年7月12日,某某园与某甲公司签订《恩施某某园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包施工消防工程,总包干价140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其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付清,保修期两年。2022年2月18日,工程通过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但某某园至今尚欠某甲公司工程款210000元(含质保金42000元)未付。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按月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某某园辩称合同主体名称不符、施工方案优化应减工程款、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要求减免违约金,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某某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月利率3%的高额违约金主张)。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提醒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违约金写太高,法院也不支持! 某甲公司和某某园在合同里约定“违约方按月3%付违约金”(相当于年化36%),远高于法律保护的合理范围。法院为啥只支持LPR四倍(目前约年化14%-15%)?因为《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变成变相高利贷。某某园拖欠工程款确实该罚,但某甲公司没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有多大,法院就按资金占用成本合理调整了。
企业该怎么做才能避坑?
-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合同里写违约金时,别图一时痛快定太高(比如月3%)。建议直接约定“按LPR的1-4倍计算”,既合法又容易执行。超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基本会砍掉,白纸黑字也白搭。
- 施工变更必须“留痕”:某某园辩称“方案优化要减工程款”,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不认。以后工地有改动,务必签书面补充协议,拍照留视频,微信记录也要存好——口头说“行”等于没说!
- 公司改名要及时“打招呼”:某甲公司中途变更过名称,但合同和验收文件能对应上,没影响维权。如果企业改名、分立或合并,一定要书面通知合作方,避免对方以“主体不对”赖账。
记住: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楚,事后能省10万块律师费!工程款拖欠是常态,但证据齐全、条款合理的企业,90%能快速拿回钱;反之,光靠“狠话”和过高违约金,反而让法院觉得不讲理,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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