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不能违反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多收款项应返还-恩施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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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28民终159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3月6日,经招投标程序,恩施某某公司(业主)与浙江某甲公司(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EC02:大沙坝污水处理厂三通一平项目),约定工程总金额为97002599.61元,合同组成部分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调整规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恩施某某公司委托某戊公司代为管理。工程竣工后,经某戊公司委托,某甲咨询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复核报告,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复核金额为105081748.37元。同日,某戊公司受恩施某某公司委托与浙江某甲公司签署《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105081748.37元,浙江某甲公司签署意见为"同意以上审计结果(不含补偿事件)"。某戊公司已代恩施某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2024年6月26日,湖北省审计厅作出审计报告,发现:恩施市大沙坝污水处理厂三通一平项目多支付已停征的排污费24.83万元(根据财政部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停征排污费);同时,C20混凝土、C25混凝土、块石等材料以及挖沟槽土方施工费单价均高于合同价,多计多付工程款26万元。恩施某某公司提交的审计取证单详细载明:C20混凝土、C25混凝土、块石投标材料价分别为315元/m³、339元/m³、93.5元/m³,挖沟槽土方单价为7.33元/m³,但实际结算中未按投标文件价计算,涉及金额260083.98元。两项合计508382.89元。
浙江某甲公司反诉称,在衡重式挡土墙施工中,招标文件对模板和脚手架两措施项目未进行计价,属于漏项,要求恩施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浙江某甲公司向恩施某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排污费248298.91元及材料费260083.98元,合计508382.89元;同时驳回恩施某某公司的利息请求,也驳回了浙江某甲公司要求支付60万元工程款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对企业极为重要的法律风险点。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告诉各位企业负责人:工程结算不能"签字即了事",违反招投标文件的结算内容,即使双方签了字,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多收的钱还得退回来!
1. "已签字的结算协议"不等于"铁板钉钉"
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只要双方在结算单上签了字、盖了章,钱也付了,事情就算结束了。但本案告诉我们:如果结算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比如价格、工程范围等核心内容),即使双方签了字,这部分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为什么?因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国家早在2018年就停征排污费,但结算时仍然计算了排污费;材料价格也高于投标文件约定价格。这些内容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所以法院认定这部分多收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必须退还。
企业防范建议:
- 签订结算协议前,务必对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检查是否有违反实质性条款的内容
- 特别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如本案中的排污费停征),及时调整结算内容
- 不要以为"对方同意了"就可以随意变更核心条款,法律有底线规定
2. "总价包干合同"下,承包方要特别注意工程量清单
本案中,浙江某甲公司反诉要求支付60万元,理由是衡重式挡土墙的模板和脚手架属于"漏项"。但法院为什么没支持?因为这是"总价包干合同",招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标时就应该仔细审查清单。如果发现漏项,应该在投标阶段或施工前提出,而不是等工程结束后再主张。
企业防范建议(对承包方):
- 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工程量清单,发现漏项及时提出
-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任何变更都必须有书面确认
- 结算时不要轻易放弃"漏项"主张,但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3. 审计结果可能推翻已结算工程款
本案中,工程早在2020年就结算完毕并付清款项,但2024年的审计报告却发现了问题,导致企业不得不退还已收款项。这说明:工程结算不是"一锤子买卖",审计部门的后续审计可能推翻之前的结算结果。
企业防范建议:
- 建设单位:在付款前,尽量完成内部审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不要等到工程结束多年后才发现问题
- 施工单位:保留所有施工过程中的原始凭证,特别是材料采购、价格确认等证据
- 双方都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关键证据长期保存
4. "互谅互让"不等于"放弃权利"
浙江某甲公司称,双方在结算时曾口头约定"互谅互让、不再追究",但法院并未采纳。这是因为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很难证明,而且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企业防范建议:
- 重要约定必须书面化,不要依赖口头承诺
- "互谅互让"可以有,但不能违反法律底线
- 遇到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自行"和解"
专业支持,让企业远离法律风险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类似本案的企业法律纠纷。很多企业负责人直到官司打到法院才后悔当初"没注意这些细节"。其实,企业法律风险完全可以在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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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风险防范不是成本,而是对企业未来最明智的投资。不要等到"钱退了、官司输了"才想起法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