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期未兑现票据仍可追回本金但需承担诉讼成本-枝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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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案号:
(2019)鄂0583民初902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7月22日,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某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涤纶短纤买卖合同》,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将价值791000元的亚氨基二乙腈卖给四川某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7月31日,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给四川某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79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取得了四川某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的票号为1040005221752911的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19日,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8日,出票人为宜昌某生植保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某银行枝江支行,收款人为武汉某乐种业有限公司。后该汇票被依次背书转让给安徽某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将该承兑汇票遗忘,2018年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时才发现。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枝江支行要求承兑,中国某银行枝江支行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拒绝付款理由书。武汉某乐种业有限公司、四川某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对于承兑汇票上的书写、骑缝盖章瑕疵予以说明,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变更银行印鉴,并销毁了原印章。中国某银行枝江支行认可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承兑汇票未被法院查封、公示催告,也未被法院除权判决,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承兑汇票金额150000元尚在中国某银行枝江支行的专用账户中保管。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银行枝江支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150000元,但诉讼费用1650元由四川某麻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企业票据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票据权利有"保质期",过期不"提"损失大!
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可能不知道,银行承兑汇票这类票据权利不是永久有效的。根据《票据法》规定,从票据到期日起算,只有2年的"有效期"。本案中,汇票2012年12月18日到期,本应在2014年12月18日前去银行兑现,但企业财务人员却把这张15万元的汇票"遗忘"在保险柜里,直到2018年才被发现,已超过法定时效4年之久。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返还了15万元本金(因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超期后仍可要求返还"相当利益"),但企业却白白损失了:
- 宝贵的时间成本(6年才发现问题)
- 额外的诉讼费用(1650元)
- 潜在的资金占用损失(15万元6年没使用)
- 企业信誉风险(给银行留下管理混乱的印象)
给企业的三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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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票据"到期提醒"机制:在企业财务系统中设置票据到期前30天、15天、3天的自动提醒,避免因人员变动或疏忽导致票据过期。特别是对金额较大、到期日集中的票据,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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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票据管理流程:不要将票据简单"锁在保险柜"就不管了。建议企业建立票据台账,详细记录每张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金额、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至少每季度)核对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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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处理要及时:万一发现票据已超期,不要像本案企业那样拖延6年!应立即联系法律顾问,了解通过"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追回本金的途径。注意,虽然本金能拿回,但必须通过诉讼,且法院通常会判令由持票企业承担诉讼费用。
记住:票据不是存单,不是"放着就能拿钱"。它有严格的法律时效,就像食品有保质期一样。企业财务人员应把票据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来抓,避免"钱在银行却拿不到"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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