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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对乘客安全负无过错责任,即使伤害由第三人造成也需赔偿-松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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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1087民初2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9日中午,原告邹某搭乘松滋市通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由被告刘某驾驶的9路公交车(车牌号鄂D10××**)。车行至松滋市乐乡街道张家畈坡上时,案外人朱某芬因××发作持砖块砸碎车窗玻璃,致原告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5月17日,医院诊断为多处皮肤挫伤,右面部、右锁骨上瘢痕增生,双眼结膜异物,右眼角膜擦伤。2021年4月27日,原告在局麻下行右面部、右锁骨上瘢痕增生切除术+皮瓣修整术。出院医嘱载明:院外自行购买芭克祛疤膏,定期复诊。原告在医院门诊、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7772.21元,另行购买祛疤痕软膏花费478元。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刘某系通某公司员工。事发时,刘某驾车系职务行为。事发后,刘某报警。
另查明,2021年4月14日上午,原告参加并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考核(报考车型为C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赔偿了原告医疗费6212.39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松滋市通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邹某经济损失7513.09元;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公交公司要为"别人干的坏事"买单?

这个案件最让企业困惑的地方在于:明明是路人朱某芬砸的玻璃,为什么公交公司还要赔钱?答案其实很简单——法律给公交公司设定了"安全兜底"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必须保证乘客从上车到下车全程的安全。这就像你请人送货,东西在路上丢了,你不能说"是小偷偷的"就不负责任,而是要先赔偿客户损失,然后再去找小偷追偿。

在本案中,虽然刘某及时报了警,也尽到了救助义务,但这不能免除通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明确指出:"承运人应尽的救助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阻却通某公司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飞来横祸"?

  1. 买足保险是底线,但不能依赖保险"甩锅"
    本案中通某公司买了承运人责任险,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很多企业误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其实保险只是风险转移手段,企业仍需面对乘客索赔。建议:确保保险额度足够覆盖重大事故,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保险公司赔付流程。

  2. "挂床"问题可成为抗辩关键
    本案中,法院发现原告住院期间通过了驾考科目二(需要良好视力和肢体协调能力),认定其伤情已好转却继续住院,因此只支持了17天的住院伙食补助和护理费。企业遇到类似索赔时,要仔细核查伤者实际伤情与住院时长是否匹配,及时收集反证(如社交媒体动态、活动记录等)。

  3. 安全防护要"看得见"
    车窗被砸反映出车辆安全防护不足。作为运输企业,应当:

    • 使用防爆玻璃或加装防护网
    • 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破坏设施"警示
    • 为司机配备应急防护设备
      这些措施既能预防事故,也能在诉讼中证明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4. 证据意识要贯穿全程
    通某公司提交了原告驾考记录作为证据,成功减少了赔偿金额。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即时取证"机制:

    • 车载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天
    •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制作书面报告
    • 保留所有应急处置记录(如报警回执、医疗垫付凭证)

给企业的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不是我的错就不用赔",这是重大误区!运输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只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企业就要先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是乘客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筑牢三道防线:硬件防护到位、员工培训到位、应急流程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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