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代付方履行合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债务人追偿-谷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625民初19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谷城县某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6日,经营范围为:路桥工程承办、工程劳务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2016年1月18日,公司名称由"谷城县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变更为"谷城县某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即墨某信建筑机具租赁处(乙方,出租方)与某乙公司(甲方,承租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图2号线一期工程辽阳**路车辆基地项目经理部(丙方,代付方)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为:"……四、结算与支付。租赁期间、租赁物存在丢失或者毁损致使无法继续使用情形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在当月租金结算时将丢失或者毁损租赁物进行结算,在结算后丢失或者毁损无法继续使用的租赁物自结算之日起应停止计算租金;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在结算当月的30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承租方签认的租赁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结算单(或确认书)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把相关资料交由代付方。租赁期满后,双方对历次租赁物的供应、返还和付款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把相关资料交由代付方、办理末次结算;代付方若因业主不能及时拨款的原因延误,则付款时间顺延……。"合同签订后,即墨某信租赁处履行了出租义务,而某乙公司未全额支付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也未为某乙公司向即墨某信租赁处代付此费用。为此,即墨某信租赁处于2023年9月27日将某乙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鄂0106民初149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依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代付方,负责根据承租方和出租方核实的租赁费进行支付,且每次支付都需要得到承租方认可,方可执行支付。本案中,案涉租赁物未进行末次结算的原因在于承租方即被告某甲公司的逃避,但承租方逃避结算不能成为阻却作为代付方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的理由。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欠付的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如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履行本案的代付义务客观上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一、被告谷城县某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即墨某信建筑机具租赁处支付租金509972.09元;二、驳回原告即墨某信建筑机具租赁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计4658元,由原告即墨某信建筑机具租赁处负担208元,被告谷城县某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判决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2023)鄂0106民初14915号民事判决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鄂01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4元,由即墨某信建筑机具租赁处负担838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16元。判决后,某甲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的义务。2024年4月24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某甲公司邮寄《关于履行生效判决的催促函》,催促某甲公司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向即墨某信建筑机具租赁处支付租金509972.09元。2024年5月15日,因某甲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即墨某信建筑机具租赁处支付租金509972.09元及一审诉讼费4450元,以上款项共计514422.09元。嗣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某甲公司追偿该费用,某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需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14422.09元,并从2024年5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但驳回了关于二审诉讼费和保险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你在合同中扮演"代付方"角色时,千万别以为"钱不是你花的就不用负责"! 法院明确告诉我们:代付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完全有权向实际该付钱的人追回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代付"陷阱
陷阱一:"每次支付需承租方确认"不等于可以不付钱
某甲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每次支付需承租方认可",所以某某集团不该自行支付。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承租方逃避结算不能成为代付方不履行义务的理由。就像你帮朋友担保贷款,朋友失联了,银行照样会找你要钱,然后你才能再去找朋友追偿。
风险提示:
签订代付合同时,别被"需对方确认"的条款迷惑。要明确约定:如果对方不配合结算确认,代付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自行处理,以及如何保障追偿权。比如可以加一句:"承租方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后5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代付方有权直接支付并享有全额追偿权。"
陷阱二:以为"共同承担责任"就不用急着追偿
某甲公司认为既然是"共同责任",某某集团付钱是理所应当,自己不用额外还钱。但《民法典》第178条说得很清楚:连带责任人中,谁多付了谁就有权向其他人追偿。这就像两个人一起借了10万块,一人还了8万,另一人只还了2万,还8万的人完全可以要回那6万差额。
风险提示:
- 作为代付方:付款前务必保留好所有凭证(付款记录、催告函等),付款后立即启动追偿程序,拖得越久越难要回。
- 作为实际债务人:别以为有"共同责任"就能赖账,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责任归属。
陷阱三:忽视"末次结算"的关键作用
某甲公司辩称2016年12月22日已进行最终结算,之后不应再计租金。但因他们逃避配合结算,导致出租方只能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法院认为,承租方不配合结算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风险提示:
- 租赁、采购类合同中,必须约定明确的结算流程和时限,比如"每月25日为结算日,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
- 指定专人负责对接结算,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结算停滞。
- 保留所有交接、清点的书面记录,电子数据也要定期备份。
企业防范"代付"风险的4个实用建议
-
合同条款要"攻守兼备"
别只写"我方负责代付",必须加上:"代付后有权立即向实际债务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最好明确约定追偿时限,比如"实际债务人应在代付后3日内偿还"。 -
建立"代付预警"机制
当发现实际债务人可能违约(如长期不确认结算单、拖延付款),立即书面提醒并保留证据。本案中某某集团发的《催促函》就是关键证据,证明他们已尽到提醒义务。 -
付款前必做"三确认"
- 确认债务金额(有双方签字的结算单)
- 确认付款必要性(如法院判决、合同约定)
- 确认追偿保障(实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或担保措施)
缺少任一确认,宁可暂缓付款也别冒险代付。
-
善用"第三方监管"
对于大额代付业务,可在合同中约定由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监管资金。例如:"代付资金先存入共管账户,经双方确认后再支付",既保障交易安全,又避免后续扯皮。
真实案例警示:某建筑公司因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代付条款,三年内为分包商垫付材料款200余万元。后来分包商跑路,法院以"代付方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判决建筑公司自行承担损失。这比本案的追偿过程痛苦百倍——因为从一开始就没留好"追回来"的法律通道!
最后提醒:商业合作中,"代付"看似是帮忙,实则是法律风险高发区。与其事后辛苦追偿,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隔离。记住,合同里多写一句话,可能就省下几十万追偿成本!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灵活合作模式。我们的团队擅长从合同源头堵住漏洞,帮您把法律风险化解在业务发生前,让企业经营真正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