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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置换协议不能靠 担保 二字逃避股东责任-宜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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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4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7月,某甲公司邀约王某东参与宜城某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某下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庞某春承诺借款60万元给王某东用于购买某甲公司所持某下投资公司1%股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年息20%。同日,王某东与某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东以隐名方式持有该1%股权。

2016年7月,某甲公司与王某东再次签订协议,无偿转让某下投资公司1%股份给王某东,但附加"在职、有业绩、不得转让"等条件。2017年3月,庞某春安排王某东到谷城工作,并出具《说明》称"王某东在宜城的股份和借款作废"。

2019年6月10日,某下投资公司(甲方)、张某伟(乙方)、吴某珍(丙方)、王某东(丁方)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约定:

  1. 吴某珍以对某甲公司66万元债权置换新某乙置业公司3%股权,由张某伟代持;
  2. 王某东以某下投资公司1%股权置换新某乙置业公司3%股权,由张某伟代持;
  3. 王某东作为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享有6%表决权。
    张某伟于6月29日补签协议时备注:"此股权转换系债权债务担保方式,与乙方不产生利害关系"。

2019年6月14日,新某乙置业公司成立,张某伟持股96.67%、某下投资公司持股3.33%。2020年7月,某下投资公司退出,其股权由姚某翔(张某伟亲属)受让。此后王某东担任新某乙置业公司监事,但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未讨论分红事宜。王某东、吴某珍因长期未获收益,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吴某珍、王某东为新某乙置业公司股东,各持有3%股权;
  2. 责令新某乙置业公司、张某伟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核心问题:协议里写"这是担保"就能当真吗?
本案最典型的误区是——企业以为在股权协议上随手加一句"实为担保",就能逃避股东责任。张某伟在协议里明确写"与乙方不产生利害关系",法院却依然判决他必须交出股权!为什么?

真相是:法院只看"实际做了什么",不看你"写了什么"

企业三大致命操作(千万别学!)

  1. 混用股权和债权概念
    案例中把"债权置换股权"写成"担保",结果两头落空。企业若用股权抵债,必须二选一:
    纯股权置换:明确约定转让价格、工商变更时间,别掺和"利息""还债"等债权表述;
    伪担保陷阱:像本案一样既给表决权又写"担保",法院直接按真实行为定性。

  2. 忽视隐名股东的"生存权"
    公司成立4年不开股东会、不分红,还理直气壮说"股权在显名股东名下"。法律明确规定:

    隐名股东连续3年未行使股东权利,有权直接要求显名化(参考《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
    正确做法:每季度向隐名股东发送股东会纪要,每年书面确认分红方案,哪怕分1块钱也要留痕!

  3. 股权转让"甩锅"给下家
    某下投资公司退出时,直接把股权转给张某伟亲属,却不管王某东的隐名权益。结果新某乙置业公司成了被告,还要承担1.6万元诉讼费!
    血泪教训

    • 转让股权前必须核查是否存在代持关系;
    • 在转让协议中要求受让方承诺"已知悉隐名股东并保障其权益"。

四、给企业的安全建议

  1. 协议名称和内容必须一致
    想做股权置换?标题就写《股权置换协议》,别加"担保"二字。需要债权保障?单独签《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别混为一谈。

  2. 隐名股东管理"三要三不要" 要做的事 不要做的事
    每年签《股东权利行使确认书》 承诺"随时可收回股权"
    分红决议书面通知隐名股东 长期不开股东会
    显名股东变更前征得隐名股东同意 把股权转给亲属不告知
  3. 遇到类似情况立刻补救

    • 若已签模糊协议:召集所有当事人签《补充协议》,明确是股权还是担保;
    • 若隐名股东未获分红:立即补发历年分红(哪怕象征性1元),并书面说明原因。

一句话总结: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做了"。所有口头承诺、模糊表述,最后都会变成你的诉讼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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