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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冒名签署的抵押合同不成立-宜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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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2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1年12月29日,襄樊某设公司与张某签订《门面房产权买卖合同》,将该公司位于宜城市由东向西的第2间门面房出售给张某。2002年1月24日,原宜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张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该产权证书的编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号,房屋位置为宜城市鄢城汉江路19号。2002年2月5日,宜城某行支行下设的环城分理处与签名字样为"张某"的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张某位于宜城市鄢城汉江路19号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办理了金融借贷手续,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02年3月7日,该分理处以"借款人张某"名义发放贷款50000元,但无向张某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的证据。2021年1月,张某得知其位于宜城市的门面房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该《抵押合同》及其抵押清单上的"张某"签名与比对样本上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宜城某行支行隶属机构环城分理处于2002年2月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对张某不成立,宜城某行支行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涂销房屋的抵押登记;同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对企业来说教训深刻:合同签署环节不规范,可能导致数十年后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案件可以看出,银行方面最大的失误在于:没有核实签约人的真实身份。2002年签订的抵押合同,到2021年才发现签名是假的,银行不仅需要解除抵押登记,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什么呢?因为法院认为,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冒名签字、未经本人同意的合同,根本就不是"合同",谈何有效无效?就像两个人没见面就谈生意,连基本的"认识"都没有,怎么可能有"合作"?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关键风险点:

  1. 身份核实不能走过场:银行在办理抵押业务时,没有严格核实"张某"是否真的是房主本人。现在很多企业签合同也存在类似问题,让员工代签、用扫描件代替面签,风险极大。建议:重要合同必须当面签署,核对身份证原件,留存签字过程视频。

  2. 证据保存要完整:银行无法提供向张某交付贷款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张某知情或同意抵押。建议:企业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不仅保存合同文本,还要保存签约过程中的所有沟通记录、身份证明材料、资金往来凭证等。

  3. 定期核查合同履行情况:这笔贷款发生在2002年,直到2021年才被发现有问题,时间跨度近20年。建议:企业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重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抵押、大额担保等事项。

  4. 不要依赖"惯例"操作:银行可能认为"以往都这样操作没问题",但法律不会因为"惯例"而免除责任。建议:企业应定期更新合同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最新法律规定,不要因为"以前都这么办"而放松警惕。

尤其要提醒企业老板的是:签字不是走过场,而是法律责任的起点。你签下的每一个名字,都可能在未来某天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无论是作为贷款方还是借款方,都要确保合同签署过程规范、真实、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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