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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具结清证明必须覆盖全部交易时段-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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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民终13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安徽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某2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桐城某2公司为安徽某1公司"巴黎春天"工程项目供应海螺牌水泥,数量约4000吨,单价随行就市。合同签订后,桐城某2公司陆续供货,并提供五份结算单据:

  1. 2018年3月4日至11月4日供货654953.70元,注明"已支款35万元,下欠304953.70元";
  2. 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21日供货451715.20元,注明"数量属实,结算单已全部收回";
  3. 同期供货730081.20元,注明"加前期欠款304953.70元,后支款40万元,下欠635000元";
  4. 2019年3月1日至19日供货134700元;
  5. 2019年5月19日至11月28日供货94600元。

安徽某1公司提交2020年4月27日桐城某2公司出具的《款项结清证明》,声称"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款项已全部结清"。但2020年12月18日,安徽某1公司项目负责人彭某却向公司出具《委托书》,要求"代付丁某巴黎春天水泥款485000元"。2021年2月,安徽某1公司向舒城某3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5000元,备注"巴黎春天项目材料款"。
此外,桐城某2公司提交微信记录显示:丁某曾向安徽某1公司董事长施某提及"巴黎春天欠45万",施某回复"收到";后续丁某女儿催款时,施某仅表示"资金困难,再等等",从未否认欠款。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1公司向桐城某2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0000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关键教训:一张"结清证明"为何没能结清麻烦?
本案核心问题是:企业出具的"款项结清证明"若未覆盖全部交易时段和项目,反而会成为证明欠款的"铁证"!安徽某1公司吃了三大亏:

  1. 证明时间"短了一截"
    《款项结清证明》只写"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已结清",但实际合同始于2017年8月15日。法院发现: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还有496337.3元货款未结算,这张证明仅是"半截合同"的结算,毫无说服力。
    企业应对:出具结清证明时,必须写清完整合同起止时间、项目名称、具体金额,并注明"本证明覆盖双方就XX项目的全部债权债务"。

  2. 后续行为"自己打脸"
    出具结清证明后仅7个月,项目负责人彭某又写委托书要求付款48.5万元,公司还实际支付了3.5万元。更致命的是,董事长施某在微信中对"欠45万"既不否认也不解释,仅以"资金困难"搪塞。
    企业应对

    • 结清后若再出现付款要求,必须书面核实并留存证据(如发函要求对方说明依据);
    • 高管收到催款信息时,切勿默认或模糊回应,应明确回复"经核查无此欠款"并保留记录。
  3. 税票借口"漏洞百出"
    安徽某1公司辩称委托书是为"代开增值税发票",但法院算了一笔账:若代开48.5万元发票,13%的税款应为63050元,而公司仅付3.5万元,金额对不上,谎言当场穿帮。
    企业应对

    • 涉及税务操作时,必须保留完整凭证(如代开协议、税款计算表);
    • 支付款项时备注真实用途(如"代开发票税费"而非"材料款"),避免被认定为货款。

举一反三:三招堵住"结清证明"漏洞

  1. 签证明前"三查清":查清合同起止日、查清所有结算单、查清付款流水,确保无遗漏;
  2. 证明内容"三明确":明确覆盖范围、明确金额含税与否、明确"再无争议"的法律表述;
  3. 结清后"两不留":不留模糊空间(如"基本结清"),不留后续操作隐患(如委托第三方付款)。

企业间合作本是互信共赢,但一次草率的"结清证明"可能让多年关系毁于一旦。正如本案所示,当"信任"缺乏"规范"的支撑,再熟悉的合作伙伴也可能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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