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以个人债务抵房款,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后须履行交房义务-桐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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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民终7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6月12日,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某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董某购买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桐城市润锋经典家园小区1号楼501室,其价款为54万元。因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姚某春欠董某借款52万元,董某与姚某春协商,将欠款52万元冲抵房款,另2万元,由董某向姚某春出具了欠条。当日,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董某出具了盖有公司财务章的(金额为54万元)收款收据一张。2017年2月15日,董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将案涉房屋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手续和不动产权证。2017年4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了(2017)皖08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董某所购买的润锋经典家园小区1号楼501房办理登记备案。宣判后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撤回了上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董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12月5日,经一审法院执行,案涉房屋已办理了登记备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涉房产系姚某春经手处理,而姚某春因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董某与姚某春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案涉购房协议是否董某与姚某春恶意串通所签订,需要结合姚某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事实认定,故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有关材料移送桐城市公安局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就姚某春涉嫌职务侵占罪(包含姚某春于2016年6月12日利用董事长职务之便,将案涉房产抵给董某,用于抵偿个人债务),作出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姚某春不起诉。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先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但该两级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通知书,均维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
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桐城市润锋经典家园1#楼,已于2016年5月10日竣工验收,2017年9月7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现已具备交付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条件。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桐城某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向董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公司盖章确认即需担责,内部管理漏洞不能推卸对外责任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房子该给谁"的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普遍存在的致命管理漏洞——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员工拿公司资产抵个人债务,公司最终还得"认账"。
很多人可能疑惑:明明是姚某春用公司房子抵自己的欠款,公司为啥还得交房?关键就在那张盖着公司财务章的54万元收款收据。法院认为:
- 公章就是企业的"身份证":只要收款收据盖了公司财务章,法律上就视为公司认可这笔交易。至于姚某春和公司内部怎么算账,那是公司自己的事,不能拿去对抗不知情的购房者董某。
- "不知情"不是挡箭牌:公司主张"姚某春是私自拿房子抵债",但法院发现:早在2017年董某第一次起诉时,公司就以同样理由抗辩过,还上诉过,但后来自己又撤回上诉。这就等于公司自己已经认可了这笔交易,现在又翻旧账,法院当然不支持。
- "内部问题"挡不住外部责任:姚某春挪用资金被检察院调查过,但最终不起诉,说明证据不足。而公司也没能证明董某是"明知故犯"和姚某春串通。所以这笔交易依然有效,公司必须交房。
企业风险防范三招(特别针对房产、销售类企业)
1. 印章管理必须"锁死"
- 财务章、合同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高管书面批准
-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每次盖章都要记录时间、事由、审批人
- 案例教训:本案中姚某春能轻易开出54万元收据,说明财务章管理形同虚设。若当时有审批记录,公司就能及时发现异常。
2. 销售流程必须"闭环"
- 房屋销售必须通过公司统一账户收款,严禁员工代收或抵账
- 建立"一房一码"销售系统,实时更新房源状态(已售/在售/预留)
- 案例教训:公司声称房子早卖给案外人张某,却拿不出有效证据。若建立电子化销售台账,就能避免"一房两卖"的争议。
3. 员工行为必须"盯紧"
- 对高管、销售等关键岗位定期审计,重点检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等异常交易
- 员工离职时必须进行工作交接审计,尤其要核查其经手的合同和财务
- 案例教训:姚某春作为董事长用公司房产抵个人债务,公司竟毫无察觉,说明内部监督机制完全失效。
给企业主的真心话:很多老板觉得"员工用公司资产抵债是员工的事",这是大错特错!只要交易时用了公司名义、盖了公司章,法律就认定是公司行为。公司只能先对外担责,再向员工追偿——而现实中,员工往往早已卷款跑路,公司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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