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赃物必担刑责,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南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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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号:(2021)皖0223刑初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包某系南陵县久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叶某、束某1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期内擅自在本县弋江镇青弋江河滩盗采鹅卵石。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包某经营的南陵县久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明知奚某、叶某、束某1等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奚某、叶某等人盗采的鹅卵石,并支付石子款共计1256200元。包某于2019年8月9日通过其弟包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8月12日主动退缴违法获利10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南陵县久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5万元;包某作为公司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意思是不用坐牢,但五年内要守规矩),并处罚金5万元;之前退缴的10万元违法所得,直接没收上交国库。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贪图便宜收购“黑货”,老板个人也要坐牢!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犯了“糊涂病”——老板包某明知道别人卖的鹅卵石是偷挖的“黑货”,还贪图便宜多次收购,结果公司被罚巨款,自己差点坐牢。很多企业主可能觉得:“我又没偷没抢,只是买点砂石做生意,能有啥事?”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算的!
关键风险点就两条:
- “明知”是雷区,睁眼说瞎话要担责:企业收购货物时,如果发现卖家没有合法手续(比如采矿证、许可证),还硬要买,就等于“明知是赃物”。像本案中,包某清楚对方是禁采期偷挖的,还照单全收,这就踩了刑法红线。企业千万别心存侥幸,以为“不知情”就能脱罪——法院会看交易价格、行业常识等综合判断,比如砂石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 老板个人逃不掉,公司犯罪连坐受罚:很多老板以为“公司犯罪,公司担责”,自己躲在后面就安全。但本案中,包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被判刑(缓刑)。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比如老板、高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轻则罚款、缓刑,重则实刑坐牢,饭碗、自由全泡汤。
企业如何避坑?记住三招保平安:
- 查清货源再下单:买原材料(尤其是砂石、金属、电子废料等易涉赃物)时,必须让卖家提供许可证、采矿证等证明。保留好合同、付款记录,万一出事能自证清白。
- 建立“风险防火墙”:公司内部设个审查岗,专门核对供应商资质;定期给采购员培训法律风险(比如“低价货可能是赃物”);发现异常立即停购,别为省几万块毁了企业。
- 出事赶紧“止损”:万一不小心买了赃物,第一时间向公安说明情况、退赃退赔。像包某主动投案退钱,才换来缓刑机会。但记住: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别等到警察找上门!
说到底,企业赚钱要走正道。贪小便宜收“黑货”,短期可能多赚点,长期却可能赔上身家性命。做生意,合规才是最大的“省钱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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