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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南陵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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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223民初17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10日,南陵县广播电视台(即被告、甲方)与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承担芜湖市南陵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结构设计任务。1.委托内容为芜湖市南陵县125米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塔体结构设计及基础施工图设计;2.设计费49000元,乙方提交的全部设计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后,甲方付清全款。

2014年1月6日,安徽省南陵县广播电视台(即被告、甲方、发包人)与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南陵县广播电视台发射塔工程合同书》,约定:1.合同标的为南陵县广播电视台125米电视发射塔工程,包括本铁塔项目的铁塔基础建设,塔架深化设计、铁塔制造、铁塔运输、铁塔仓储、保险、现场施工、安装调试、防雷地网接入、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及质量保证期保修维护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供货货物名称为南陵县广播电视发射塔,型号规格为符合招标用户需求书,制造商为原告,数量为1座,工程期限为4个月。2.合同总价1545858元,包括了货物的制造、包装、仓储、运输、保险以及乙方进行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等的全部含税费用,如因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重量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按实结算。3.到货及安装地点为南陵县籍山镇216省道以西洪湖加油站以北,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合同生效,甲方先预付乙方材料预付款154585.8元(合同总价的10%),基础完工后付款309171.6元(合同总价的20%),材料到场后再付463757.4元(合同总价的30%),铁塔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再付309171.6元(合同总价的20%),结算审计后付款154585.8元(合同总价的10%),剩余10%的工程款154585.8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于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4.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三方共同依标书要求对全部设备、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进行验收。5.如果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则乙方有权延期交货,迟付期限为30天,一旦达此限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给付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也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金额的3‰/天计算,超过合同付款期限30天甲方仍不付款,且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支付赔偿款予乙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5年4月15日竣工验收。

2020年12月3日,案涉工程经芜湖春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该工程建设单位提报结算金额为1758523.14元,经审核后最终结算金额为1300399.99元,审计核减金额为458123.15元,核减率26.05%。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审计核减金额为458123.15元有异议,但又不按正常程序签收并提出异议。

2021年5月8日,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载明,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制作、交付、安装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清全部款项,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累计向被告开具发票1514585.8元,但被告累计向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136万元,尚欠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85858元至今未付。

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2022年7月12日,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评估鉴定结果为1460843.07元。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南陵县融媒体中心支付原告青岛某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843.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却容易被企业忽视的法律风险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却未及时提出。表面上看,原告主张欠款185858元,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100843.07元,差距近一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关键问题在于:当2020年12月审计报告出来,显示工程结算金额仅为1300399.99元(比合同价1545858元少了24万多)时,原告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正常程序提出异议。等到2021年5月才发律师函催款,此时已错过了提出异议的最佳时机。

对企业来说,这有几个重要启示:

  1. 审计异议要"趁热打铁"
    工程竣工后,通常会进行审计结算。如果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收到报告后7-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详细依据。本案中原告"不按正常程序签收并提出异议",导致法院只能依据鉴定结果重新核算,不仅多花了鉴定费,还可能损失部分应得款项。

  2. 合同约定要具体明确
    本案中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后付款10%",但没详细规定审计争议的解决程序。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写明:"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同时约定异议处理的具体步骤。

  3. 保留完整证据链
    原告声称开了1514585.8元的发票,但合同总价是1545858元,存在3万多元的差额。如果企业能完整保留每次付款、开票、验收的记录,就能更清晰地证明欠款金额。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合同履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变更协议、验收单、发票、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

  4. 及时行使权利
    从2015年4月工程验收,到2020年12月审计完成,再到2022年起诉,时间跨度长达7年!虽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时间拖得越长,证据越难收集。发现欠款问题,应尽早通过书面催告、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证据灭失。

  5. 合理设置违约条款
    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拖欠金额3‰/天"计算,相当于年化109.5%,明显过高。原告最终主动降低为LPR两倍(约7.4%),法院才予支持。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参考LPR的1-4倍,既要有震慑力,又不能高到被法院调整。

简单来说:拿到审计报告别急着签字,认真核对;发现有问题,立即书面提出;平时做好合同履行记录;遇到欠款及时主张权利。这些看似简单的步骤,可能帮企业挽回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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