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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收货物必须指定专人,否则货款难收回-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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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3民初2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9日,安徽某公司与肥西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的主要案涉内容为:安徽某公司因肥西县中派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项目工程需要,向肥西某公司采购混凝土,合同总金额为7867873.91元。安徽某公司指定收货人李某、吴某,其他人员签字接收一律无效。每月15-25日进行工程量结算,建设方款到后次月25日付结算款的60%,项目上打完最后一次混凝土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80%,整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无息)。如安徽某公司在本期间持续一个月内未通知使用混凝土,则视为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肥西某公司必须在每次付款前向安徽某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与结算金额(含装、运、卸等费用)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某公司收到发票后付款,否则安徽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为乙方单位,抬头单位必须为甲方单位,并按照实际供货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货款付至合同项下乙方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肥西某公司向安徽某公司供应混凝土,由李某签字并加盖安徽某公司中派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项目部印章的《核对表》金额为8795588.33元,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肥西某公司自认由张某签收的2022年7、8月《发货单》方量97立方米,货款金额为45920.18元,安徽某公司指定收货人李某、吴某未予核对。肥西某公司已开具发票8841508.51元,安徽某公司认可收到发票金额为7761378.97元。安徽某公司已付货款4000000元。

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支付肥西某公司货款4795588.33元及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但驳回了肥西某公司关于由张某签收的45920.1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交易中最容易忽视却代价高昂的风险点——货物签收管理。作为企业主或业务负责人,您可能经常遇到"对方工地负责人临时换了人"、"老熟人帮忙签一下没问题"等情形,但这些"小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导致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货款无法收回。

1. 指定收货人不是可有可无的条款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只有李某、吴某有权签收货物,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但肥西某公司却接受了张某的签收,结果这部分4万多元的货款法院直接不予支持。很多企业认为"谁签收都一样,反正货送到了",但法律只认合同约定。建议:

2. 签收单不是随便签字就行
肥西某公司能追回近480万元货款,关键在于有李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核对表》。而张某签收的单据因无项目章且非指定人员,直接被法院排除。提醒企业:

3. 发票不是开完就完事
本案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收到发票后付款",这意味着:

4. 逾期付款不是简单加利息
安徽某公司以为拖几个月付款只是多付点利息,实际还面临: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很多企业老板说"以前都这么操作没出问题",但法律风险就像地雷,平时看不见,踩上就晚了。本案中4万多货款的"小疏忽",可能让企业主几个月白干,更严重的是可能影响后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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