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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签约无效”不等于结算无效,企业仍需担责-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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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1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广州市某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巢湖市第三水厂工程的承建单位。巢湖市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多次向该工程供应混凝土,结算单显示:2017年6月至11月,购方累计欠款245449.36元。结算单中购方代表处有同一人签字,其中2017年7月13日的结算单加盖了“广州市某政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第三水厂工程之二水厂、三水厂原管道施工项目部(签约无效)”印章;2017年9月14日的结算单加盖了“安徽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印章。2018年10月10日,南京某亿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向宏某混凝土公司出具一张245449.36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如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经济损失由其承担”。但汇票到期后未能兑现,宏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广州市某政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货款245449.3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法定标准计算),但驳回了对南京某亿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三个极易被企业忽略的“雷区”,稍不注意就会像广州市某政公司一样“背锅”:

1. 项目部印章标注“签约无效”,结算签字却有效?——关键看用途!
广州市某政公司抗辩称:“项目部印章明明写了‘签约无效’,对方还敢用,肯定是无效的!”但法院指出:该公司自己发布的文件明确说明,该印章可用于“工程计量”(如结算单),只是不能签经济合同。通俗说,“签约无效”≠“结算无效”。就像你贴了张纸条“此门仅限员工通行”,但客户从这扇门拿走了货物,你不能说“门上有提示,所以白拿也行”。
企业怎么做?

2. 没签合同也能成立买卖关系?——送货单+结算单=铁证!
广州市某政公司辩称:“我和宏某公司根本没签合同,钱该安徽华新公司付!”但法院认为:宏某公司持续供货、双方多次结算(包括调价确认),已形成事实合同。项目部在结算单上盖章的行为,代表公司认可债务。企业最常犯的错误是:以为“没合同就安全”,却忽略了“事实履行”的法律效力。
企业怎么做?

3. 第三方开汇票承诺“兜底”,为何不用担责?——承诺必须说清“我来还”!
南京某亿公司以为:“我开了汇票+写了承诺书,肯定要担责。”但法院认定:承诺书只说“汇票不能承兑时承担损失”,未明确表示“我自愿替广州市某政公司还钱”。这属于票据纠纷,而非债务加入。简单说:帮朋友担保借钱,必须写明“钱还不上我替他还”,只说“汇票有问题我负责”可能无效。
企业怎么做?

给企业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合同签了才要负责”,但这个案子证明:送货单、结算单、调价函,甚至一个印章的用途,都可能让你“躺枪”。建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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