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双重违约金条款获法院支持企业需谨慎设计 - 巢湖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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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36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巢湖市华盛·中央公馆项目工程。2019年5月15日,巢湖某塔架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安徽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出租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周某签名,承租方加盖安徽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盛·中央公馆项目项目部专用章并由委托代理人万某签名。合同约定:16㎝工字钢每米每日租金0.15元;承租方工程结束需支付服务费每米1元;租金每月结算一次,若未及时付款,需按合同租金另加日0.06元/米承担费用,并支付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2019年5月15日和7月7日,巢湖某塔架业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安徽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库工字钢各630米。2020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安徽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次归还工字钢共1260米。但安徽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差欠租金100351.37元及服务费1260元。
法院判决:安徽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巢湖某塔架业有限公司租金100351.37元及利息(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之后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服务费126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设计不合理,可能让企业白白多赔钱,也可能让维权时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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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支持了“双重违约金”?
合同里同时写了两种违约责任:一是超期付款时,每日每米加收0.06元;二是还要额外支付银行利息4倍的违约金。被告公司喊冤说:“这算双重惩罚,太高了!”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合同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双方自愿签字盖章,且被告自己也承认存在租赁关系。关键点在于:合同是“白纸黑字”的承诺,只要不明显离谱,法院一般会按约定判。 -
企业最该警惕的3个风险:
- “双重违约金”可能反噬自己
本案中,出租方因条款明确赢了官司,但现实中更多企业栽在“自以为合理”的条款上。比如合同里写“逾期付款加收滞纳金+利息”,结果被法院认定为重复惩罚,直接砍掉一半。建议:只设一种违约金标准(如“按日0.05%计算”),并注明“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既合法又易执行。 - 项目部盖章=公司认账?未必保险!
被告用项目部章签合同,差点不认账。虽然本案因公司事后承认租赁关系而生效,但若公司耍赖说“项目部章无效”,企业可能血本无归。血泪教训:签合同时必须用公司公章或法人授权书,小项目部章、部门章一概不收! - “每月结算”不落实,欠款越滚越大
合同明明约定“每月结一次租金”,但双方从不核对账单,导致欠款拖了1年多才起诉。小疏忽酿大祸:企业务必养成习惯——每月发书面结算单,对方拒签就留微信/邮件记录,避免“死无对证”。
- “双重违约金”可能反噬自己
记住一句话:合同不是走形式,而是“护身符”。条款模糊时,法院往往按“对起草方不利”来解释。 比如本案中,出租方把租金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写得明明白白,才能稳稳赢下官司。反之,若合同写成“按市场行情结算”,发生纠纷时连本金都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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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企业及人名已按隐私要求脱敏处理,案例引自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