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谨慎处理合同结算,拖延支付已确认欠款将承担法律责任-中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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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民终158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丙公司(出租方、乙方)与某甲公司(承租方、甲方)签订《中铁二十一局某某公司中牟县滩区居民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混凝土输送汽车泵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1****001),约定:甲方向乙方租赁混凝土输送汽车泵,租赁期限随工程工期暂估六个月,租赁费含税总金额为暂估3240000元。
双方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12月22日、2021年1月25日、2020年10月18日对上述合同租赁费用进行结算,确认总租赁费用为2191228元。后某甲公司支付租赁费1791000元,因剩余租赁费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400228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2日起计算),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蕴含着许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告诉大家几个关键教训,帮助您的企业避免掉进同样的"坑"里。
第一,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就是"欠条",别想轻易反悔
本案中,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已经进行了5次结算,某甲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认可欠款金额为40.0228万元。但到了二审,某甲公司却突然说"结算不真实",想推翻之前的确认。法院为什么没支持?因为企业一旦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就等于自己承认了这笔钱,除非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当时被欺骗或胁迫。
给企业的建议:
- 结算前务必核对清楚所有单据,不要图省事就签字
- 如发现结算有误,应当场提出并书面说明,不要等对方催款时才说"算错了"
- 保留好所有原始凭证,不要像本案中某丙公司那样把单据交给对方后无法再次核对
第二,想"扣钱"必须有真凭实据,不能靠"我觉得"
某甲公司主张应从欠款中扣除25.024万元,理由是徐某福曾签过一份《证明》,说这笔钱包含了其他公司的垫付款。但法院认为,即使这份《证明》存在,也只是约定某丙公司收到钱后要转给其他人,并不能免除某甲公司直接付款的责任。更关键的是,某甲公司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这25万确实不该付。
给企业的建议:
- 想从应付款中扣除款项,必须有明确合同约定或对方书面同意
-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所有重要约定都要落实到纸面上
- 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和凭证,微信聊天、邮件都是重要证据
第三,别拿"另案"当挡箭牌,重复起诉有严格标准
某甲公司还辩称这属于"重复起诉",因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总公司)之前也告过他们。但法院指出,两案原告不同(一个是分公司,一个是总公司)、诉求金额也不同,且前案没处理这笔钱,所以不算重复起诉。
给企业的建议:
- 不要以为换个公司名称就能逃避债务,法院会看实质而非形式
- 如果确实存在关联案件,应主动向法院说明,而不是等到败诉才提
- 遇到多笔欠款,最好一次性结算清楚,避免被对方"分拆起诉"
第四,别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拖字诀"害人害己
本案最值得玩味的是,某甲公司提出了9条上诉理由,包括要求审查法官回避、质疑法院管辖权、要求中止审理甚至要求移交监察委!结果二审法院一句"不属于本次二审审理范围"就全部驳回。更惨的是,某甲公司因此白白损失了7304元二审诉讼费。
给企业的建议:
- 面对欠款纠纷,先看核心事实:钱欠了没?数额对不对?
- 不要动不动就提管辖权异议或要求回避,这会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利"
- 真有困难可以协商分期付款,比打官司划算多了(本案某甲公司光诉讼费就花了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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