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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须全额赔付自燃损失-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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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683民初26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2月14日22时17分左右,枣阳市德某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钱某刚持B2驾驶证驾驶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岳临高速过岳阳收费站往长沙20公里处时车辆头部突然起火,岳阳市云溪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于2019年2月14日22时45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经勘查发现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起火部位为车头处,于当日23时15分左右将火灾扑灭。2019年2月26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岳阳管理处向钱某刚下发公路赔偿通知书,要求赔偿高速公路财产损失2430元,德某公司已支付该款项。2019年2月27日,德某公司支付施救费4100元。2019年5月9日,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鄂F×××**货车损失价值为235808元,德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另查明:鄂F×××**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枣阳市德某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30万元商业三者险、228160元车辆自燃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德某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28160元、评估费10000元、第三者损失2430元、施救费4100元,合计244690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德某公司保险金252338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保险公司想用免责条款少赔钱?光在合同里印小字可不行!必须让投保人真正"看得到、看得懂",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就是一张废纸!

本案中,保险公司拿出保险条款说"自燃险每次赔偿要扣20%免赔额",想少赔近5万元。但法院问:"你们有没有向德某公司重点提示过这条?"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只能认栽。更打脸的是,他们连最基本的"加粗提示"都没做好——虽然条款里有加黑加粗,但没让德某公司单独签字确认。法院直接认定:"这条不作数!"最后保险公司不但要赔车损,连1万元评估费、4100元施救费都得全掏。

企业老板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别把"签合同"当走过场,特别是保险合同

很多企业买保险时,业务员递过来厚厚一叠合同,老板随手一签就完事。本案教训: 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其中"责任免除"部分必须单独重点提示。如果只是普通加粗、加黑,没让投保人签字确认"我已知晓",出险后这些免责条款很可能无效!
防范建议:

2. 出险后"拖时间"是大忌,证据链必须完整

本案中保险公司犯了个致命错误:接到报案后迟迟不查勘定损。德某公司等不及,自己找第三方评估,结果评估报告被法院采信。保险公司想推翻?法院说:"你有本事早点定损啊!"
防范建议:

3. "小钱"藏着大风险,施救费评估费不能省

保险公司总想拒赔"额外费用",但法院明确说了:为减少损失花的钱(比如拖车费、评估费),该赔! 本案中4100元施救费、1万元评估费全部获赔,就是因为德某公司证明了"不拖车火会更大""不评估不知道损失多少"。
防范建议:

终极提醒:

很多老板以为"大保险公司不会耍赖",但本案主角可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法律只看证据不看牌子——保险公司没尽到提示义务,再大的公司也得全额赔;企业没保留好证据,再小的损失也可能打水漂。

下次签保险合同时,请记住这个枣阳案例:合同不是签完就扔进抽屉的废纸,而是关键时刻能救命的"法律武器"。从投保到出险,每一步都要留痕、留证、留心眼,这才是真正的企业风控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