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枣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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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06民终12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秋季,董某经某福粮油公司员工董某付介绍到该公司从事烧炉子工作,受伤前转为接料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件计酬,口头约定每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2016年9月26日下午三点半左右,董某在某福粮油公司从车上卸木柴时,因站立不稳摔倒受伤,被送到枣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住院79天并做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花去医疗费35590.70元,公司垫付了7000元。双方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争议,董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6日裁决确认董某与枣阳市某福粮油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福粮油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查明:董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除4500元工资未结清外,其他工资已发至受伤前;某福粮油公司是201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68万元,法定代表人施某,经营范围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确认某福粮油公司与董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很明确:即使企业没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受企业日常管理、干的是企业业务范围内的活、领企业发的工资,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辩称董某是“临时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按件计酬,甚至受伤时可能喝了酒,但法院认为这些细节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为董某长期在公司干活,听从公司安排,工资也由公司发放,核心特征完全符合劳动关系。
对企业来说,这敲响了警钟:别把“不签合同”当省钱妙招,它可能让你赔得更多! 很多企业以为临时工、按天计酬的员工不算正式员工,就能逃避签合同、缴社保的义务。但本案中,某福粮油公司正是栽在这个误区上:
- 董某受伤后,公司本想按“雇佣关系”简单处理(比如只赔点医药费),但因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后续可能面临高额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等),远超雇佣关系的责任。
- 法院明确指出:工作是否灵活、是否饮酒、是否从事具体指派的工种,统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看“实质”——员工是不是在为企业干活、受企业管、领企业钱。
企业该怎么做?3个简单实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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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是底线,别省这点小钱
无论员工是长期还是临时、按月还是按件计酬,入职当天必须签书面劳动合同。哪怕只干一天,也要留书面记录(比如简易用工协议)。不签合同?一旦出事,员工索赔双倍工资、工伤赔偿,企业可能倒贴几万甚至几十万。 -
“缴社保”是护身符,别侥幸躲过去
社保不是负担,而是“减震器”。像本案中董某受伤,如果公司缴了工伤保险,90%以上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都由社保基金承担,企业自己只用掏小头。不缴社保?所有费用企业得全扛,7000元垫付款只是开始,后续赔偿可能高达十几万。 -
“管过程”要规范,别当甩手掌柜
- 明确工作规则:即使是临时工,也要口头或书面告知“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比如禁止酒后上岗),并保留记录(微信群通知、签到表等)。
- 别混淆“用工性质”:如果真需要灵活用工(如一次性搬运),建议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或签订承揽协议(比如“包干卸一车木柴付200元”),避免员工长期受企业日常管理。
最后划重点: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而非“名义”。企业以为的“临时工”,在法院眼里可能就是“正式员工”。规范用工不是增加成本,而是用小投入规避大风险——签一份合同、缴一个月社保的钱,远少于一场官司带来的损失。从今天起,把员工关系管规范,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