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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获法院支持 保险公司需提供证据反驳-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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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1)鄂0683民初9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22日1时许,刘某驾驶鄂F×××号重型货车与李某全驾驶鲁Q×××号重型货车,在武赤线与武嘉连接线交汇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交通大队作出42011559000009788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全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施救,刘某支付施救费4464元。枣阳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鄂F×××号重型货车进行拆检报价144838元,枣阳某保公司勘查后也进行了预估,但刘某对预估金额未能接受。2020年9月9日,湖北某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刘某的委托申请进行评估,并作出衡瑞评估(2020)第42HRPG20200615号关于鄂F×××车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车辆损失金额为131640元,刘某为此支付评估费4600元。刘某为鄂F×××**号车辆在枣阳某保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限额232624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17日0时起至2020年8月16日24时止,该保险期间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国家政策疫情期间保险期顺延一个月。刘某在起诉时已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枣阳某保公司支付刘某保险金139704元;二审法院驳回枣阳某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刘某的货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枣阳某保公司)对车损金额不满意,但法院还是判保险公司全额赔钱。为什么?核心就一点: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不能光说“评估不对”,必须拿出真凭实据才能推翻对方的评估报告

刘某事故后,保险公司派人看了现场,却迟迟不给修理意见。刘某着急修车减少损失,就自己找第三方评估公司做了鉴定,花了评估费。保险公司一审时说“这评估是刘某单方面做的,金额虚高”,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法院没同意,因为保险公司光喊“不合理”,却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评估哪里错了——比如没指出具体哪项维修费虚报,也没拿出自家更专业的定损依据。二审时保险公司再上诉,理由还是老一套,法院直接驳回:法律允许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你保险公司想推翻它,就得用证据说话,不能耍赖。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是个大提醒:

  1. 别当“甩手掌柜”:客户出险后,企业必须及时响应。像本案中保险公司勘查后不给明确修理方案,拖着不管,反而让客户自己找评估。结果呢?法院认为你怠于履行义务,客户自救(单方委托评估)就合法合理。企业以后遇到类似情况,48小时内必须给出书面定损意见,避免客户被迫自行处理。
  2. 异议要带“弹药”:如果对客户提供的评估报告不满,别光嘴上说“不行”。得准备扎实证据:比如指出评估报告里哪项零件报价虚高、提供市场真实价格清单、或者用专业软件重新核算。本案中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时,连具体理由都说不清,法院当然不搭理你。
  3. 小疏忽酿大损失:保险公司以为拖一拖、赖一赖就能少赔钱,结果一审败诉赔了14万,二审又白搭3000多诉讼费。企业处理纠纷时,别贪小便宜吃大亏——及时沟通、合理理赔,反而能省下更多时间、金钱和口碑损失。

总之,企业做任何合同履约(尤其是保险、服务类),记住三句话:响应要快、证据要硬、态度要诚。客户单方委托评估不是“洪水猛兽”,只要企业自身流程规范、证据充分,完全能合法维权。反之,如果总想“蒙混过关”,法院只会用判决书教你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