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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以房屋出租为由拒交物业费-潜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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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31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4月,唐某(被告)与湖北某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潜江市某村某项目1幢1层109铺(建筑面积96.22㎡),交房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前。合同约定开发商选聘潜江市某业有限公司(原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1年10月,开发商与潜江市某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楼、2楼按3元/月/㎡计算,业主需每年4月1日缴纳;若逾期,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唐某收房后,自2021年8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费,截至2022年3月31日共欠费2309.28元。潜江市某业有限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和张贴通知催缴,唐某以"房屋已出租,应由租户交费"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唐某需向潜江市某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309.28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的违约金(原合同约定的每日3‰过高,法院依法调低)。同时驳回了原告主张的过高违约金部分。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物业费纠纷"踩坑?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三大风险点,尤其是物业公司和房东类企业务必注意:

1. "租户不交钱?业主跑不掉!"——业主责任不能转嫁
唐某以为房子租出去了,物业费就该租客付,结果法院明确说:业主是物业费的"最终责任人"!即使和租客约定由对方交费,如果租客赖账,业主也得兜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更扎心的是:唐某连"房子没收到"的理由都没敢提(催缴记录显示他默认已收房),法院直接判他全责。
企业应对建议

2. "违约金越高越好?法院说NO!"——别让高额条款变废纸
原告合同里写了"每日3‰违约金"(年化超100%),结果法院直接砍到年利率3.7%(相当于每天0.01%)。为什么?因为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参照LPR利率)。原告多算了6000多元违约金,全被驳回!
企业应对建议

3. "对方不露面?证据能救命!"——别让被告"消失"拖垮你的胜诉权
本案被告全程不接传票、不答辩,但原告因为保存了完整的催缴记录(电话录音、短信截图、张贴通知照片),法院直接采信其主张。反观被告,啥证据都没交,等于自动弃权。
企业应对建议

一句话总结:房子租出去≠物业费清零,合同条款再狠也得合法,证据不扎实打赢也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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