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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确提示保险公司拒赔无效-潜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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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005民初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2日,潜江某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药业公司")在潜江人保财险分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保险(2009版)》,总保险金额146834075.58元,其中一台空分活塞式氧气压缩机保险金额为1,245,054.06元,保险期限12个月。2018年5月14日,该氧气压缩机突然起火燃烧,造成设备完全报废不能使用。某安药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多次到现场采集证据、确认起火原因,但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2018年10月25日,保险公司以"氧气压缩机活塞杆工作时轻微漏油,与高压氧接触后发生自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向某安药业公司下达《保险拒赔通知书》。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某安药业公司于2011年5月5日以90万元购买该设备,后于2018年7月25日重新购买了价值96万元的同类型设备。保险公司虽主张设备系"自燃"造成损失,但未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且在法院限定的七日内未提交司法鉴定或评估申请。

法院判决结果:潜江人保财险分公司需向某安药业公司赔付保险金81万元(90万元保险金减去10%免赔额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保险理赔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小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买了保险却拿不到理赔,问题往往出在"细节"上!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看看企业如何避免"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陷阱。

第一,别让"免责条款"成为"隐形陷阱"
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通常是格式条款,其中免责条款(即"哪些情况不赔")就像藏在合同角落的"小字"。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设备是"自燃"而非"火灾",所以不赔。但法院发现,保险公司对"自燃"的解释模糊不清,而且没有用黑体字、加粗等明显方式提醒企业注意。结果呢?法院直接认定这条免责条款对某安药业公司不生效!

企业怎么做

第二,别当"沉默的羔羊",证据收集要主动
本案中,保险公司光凭自己"认为"是自燃就拒赔,却拿不出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而法院给了他们7天时间做鉴定,他们也没行动。结果法院只能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保险公司证据不足,得赔钱!

企业怎么做

第三,买保险不是"买心安",而是"买标准"
某安药业公司很聪明的一点是:合同里明确写了"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设备8年前90万买的,现在重置要96万,法院直接按新设备价格判赔。如果合同写成"按折旧价赔偿",可能只能拿回几万块!

企业怎么做

最后划重点:保险公司拒赔时,90%的理由是"属于免责范围"。但法律要求他们必须证明两点:1)你确实知道这条免责条款;2)事故确实符合免责条件。很多企业因为没注意第一点,稀里糊涂吃了亏!

作为企业,买保险不是终点,而是风险管控的起点。就像给汽车装安全气囊——装上了不等于万事大吉,还得定期检查是否有效。建议企业每年做一次"保险体检":核对保单条款是否覆盖当前风险、关键设备是否足额投保、联系人信息是否更新。这些小动作,关键时刻能省下百万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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