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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将承担连带责任-枝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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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3民初14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19日,被告某乙公司成立,被告杨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2024年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水稳基层摊铺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20万吨/年精制磷酸、65万吨/年磷铵搬迁及配套装置升级改造项目主干道路及消防主管网施工;项目地点:湖北省某昌市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施工时间:2024年7月20日;摊铺费用支付办法:施工完毕办理结算(开具完工单)后三十日内支付余额;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给乙方进行支付,逾期不结清则视为违约,甲方需向乙方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合同落款处,甲方盖有某乙公司的公章和代表人张某签字,乙方盖有某甲公司的公章和代表人陈某签字。
2024年12月21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出具《完工单》,载明原告某甲公司完成47955.54㎡,单价4元,共计191822.16元,其中包含拖车费8800元、务工费3500元,总计204122.16元。并备注此款在年前付10万,结果结算情况好付清。落款处由张某签字并捺印确认。
同日,出具《欠条》,载明欠陈某费8450元,备注年前付清,落款处由张某签字并捺印确认。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2572.16元,并从2025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4%支付逾期利息;更关键的是,杨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公司还不上钱时,杨某个人也要"掏腰包"还债。

三、案例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的"隐形炸弹"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公司是我开的,钱不都是我的吗?为什么还要特别证明财产独立?"其实,这就是本案最大的警示——一人公司股东最容易忽略的"法律陷阱"

杨某作为某乙公司100%持股的老板,以为公司欠债只是"公司的事",与自己无关。但法院一查:杨某既没出庭,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结果呢?法律直接推定"财产混同",判她个人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这给所有企业,尤其是"一人公司"老板敲响了警钟

  1. "一个钱包"最危险:很多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用公司钱付个人开销。比如:客户打款到你私人微信,你又用公司账户给家人买保险。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财产混同",一旦公司有债务,你的房子、车子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2. "我是老板我做主"的误区:一人公司老板常认为"我自己说了算,不用走流程"。但法律要求即使只有你一个股东,也要像大公司一样: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保留股东决定书,区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本案中杨某连这些基本动作都没做,败诉就成了必然。

  3. 合同细节定胜负:本案中,虽然合同名为"设备租赁",但法院认定实际是"劳务合同"。好在双方对完工单和欠条没有争议,原告才能顺利拿回欠款。提醒各位:签合同时务必写清工程量确认方式、付款时间节点、违约责任,像本案约定"逾期按LPR四倍付息",法院就全盘支持了。

企业避坑指南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公司小不用这么麻烦",但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要求反而更严格!2024年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吓唬人,本案就是血淋淋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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