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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口头交易缺凭证吃大亏,七成货款要不回-枝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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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6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江苏某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威尔金斯公司)与枝江某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富成公司)的纠纷源于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江河公司)的破产债权转让。2014年至2017年间,江河公司向枝江某成公司销售固体硅酸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枝江某成公司分五次付款336,544.15元。2017年3月24日,江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应收账款经37次拍卖后由孙某拍得,后孙某将债权转让给江苏某斯公司。
江苏某斯公司主张枝江某成公司欠货款321,902.85元。枝江某成公司辩称:

  1. 诉讼时效已过(业务发生于2014-2017年);
  2. 实际已多付货款8,111.20元(除认可的336,544.15元外,另主张支付了16.6万元);
  3. 江苏某斯公司仅提供发票无发货/收货凭证,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
    • 业务总额为409,732.95元(扣除一张与被告无关的84,700元发票);
    • 仅认可枝江某成公司付款336,544.15元(对其主张的其他付款因无银行凭证、收据等佐证未予采信);
    • 江河公司破产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时效;
    • 江苏某斯公司未能证明破产管理人曾有效催收,逾期利息自起诉日(2022年10月13日)起算。

判决结果
枝江某成公司需支付欠款73,188.8元(409,732.95元-336,544.15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5.11%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1:口头交易如同"裸奔",七成货款直接蒸发
本案中,江河公司因未签书面合同,导致货款金额认定困难。原告主张468,108元业务额,但法院仅认定409,732.95元——原因竟是一张84,700元的发票开给了无关公司(仙桃某友化工)。更致命的是,被告辩称多付的16.6万元因拿不出银行流水、收货单等凭证,法院直接不认。

企业怎么做?

  • 即使是老客户,也要签订简易合同,写清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交付方式;
  • 每笔交易保留"三件套":发货单(客户签字)、收货单、付款凭证,电子转账备注用途。

风险2:破产不等于"赖账护身符",但催收不及时照样吃亏
被告以为"公司都破产了,欠款自动消失",实则大错!因江河公司2017年进入破产程序,诉讼时效从中断,直到2021年7月破产终结才重新计算。但原告未能证明破产管理人有效催收,导致逾期利息只能从起诉日算起,损失了5年多的利息(约10万元)。

企业怎么做?

  • 客户破产≠债务消失!立即核查往来账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催收必须"留痕":发书面函件(用EMS并保存寄送记录)、微信/邮件催款保留截图,避免仅口头沟通。

风险3:债权转让玩"击鼓传花",通知不到位前功尽弃
江河公司债权经孙某转给江苏某斯公司,虽两次登报公告,但因缺乏直接送达证据,法院对催收时间存疑。若被告真没看到公告,转让可能无效!

企业怎么做?

  • 转让债权后,除登报外,必须用电话录音+短信+书面函件多重方式通知债务人;
  • 保留所有通知证据,登报公告只是补充,不能替代直接送达。

给企业的真心话

"省事"的背后是"大坑":本案企业因图省事不签合同、不保管凭证,最终32万元货款缩水到7万,还倒贴2千多诉讼费。尤其要警惕:
✅ 发票≠交易完成!没收货单的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 "老客户"更需规范流程,感情再好也抵不过白纸黑字;
✅ 破产客户不是"死账",但需在3年内完成债权申报+时效中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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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涉及企业名称及个人姓名均已按司法文书惯例脱敏处理,如:原"威尔金斯公司"改为"江苏某斯公司","孙永建"改为"孙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