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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显著提示免责条款导致败诉 - 阳新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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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34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林某甲是阳新县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秋季入学时,她父亲通过学校班级群扫描班主任提供的某保险公司阳新支公司二维码,支付了130元保险费,为她投保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包括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4月,林某甲因先天性心脏病在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做了手术,总医疗费102974.88元。医保报销74762.09元后,她自己支付了28212.79元。之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笔自付费用,但保险公司以“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林某甲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这笔钱。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阳新支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林某甲保险金28212.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驳回了林某甲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保险公司写了“不赔”的条款,却没好好提醒客户注意,结果法院说“这不算数”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合同里有两条免责条款:

  1. 先天性疾病(如心脏病)不赔;
  2. 既往症(以前治过的病)不赔。

但法院查了发现:

最终,法院认为:免责条款形同虚设,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很多企业(尤其是卖保险、签服务合同的公司)喜欢用“格式合同”(就是现成的模板合同),觉得写了免责条款就万事大吉。但这个案子敲响了警钟:

  1. 免责条款必须“看得见、读得懂”
    • 别用小字藏在合同角落!要用加粗、标红、单独弹窗等方式让客户一眼看到。
    • 举例:线上投保时,强制弹出免责页面并要求客户勾选“已阅读”;纸质合同里,把免责部分用彩色背景标出。
  2. 必须“留证据”
    • 别只说“我们发过条款了”。要保存客户阅读记录(比如电子合同的点击日志)、签字确认书,或录音录像证明已解释清楚。
  3. 别依赖“客户自己该知道”
    • 就像本案,保险公司以为“先天性疾病不赔”是常识,但法院说:没提示=没生效!尤其针对学生、老人等群体,提示义务更要到位。

一句话总结: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不是挡箭牌,没做好提示就是白写,出事照样得赔钱!企业签合同时,务必把“免责部分”当重点来抓,否则省小钱可能赔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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