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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需谨慎,反担保责任要明确-阳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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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6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罗某因经营所需,向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向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申请担保。2023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罗某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甲方)接受罗某(乙方)的委托,为罗某在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贷款提供担保,融资授信金额为贰佰伍拾玖万玖仟元;融资授信期限为壹年;融资用途为借新还旧;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委托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乙方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以最后一次还款时间起计算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以及附随债权,即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违约责任为: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具体金额为甲方为乙方融资向债权人所担保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以及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罗某(丙方)、乙方华某、何某、聂某、华某银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华某、何某、聂某、华某银以保证的方式就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罗某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为丙方融资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具体金额为甲方为乙方融资向债权人所担保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二十。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主合同即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当日,罗某与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贷款;贷款用途借新还旧;贷款金额2599000元,贷款年利率5.64%,借款期限12个月;等等。2023年6月30日被告罗某在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据并取得贷款259900元。

贷款到期后,被告罗某均未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要求原告代偿,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29日,还款61177.88元,代偿了前期借款的利息;2024年6月27先后六次为被告代偿金额2300720.48元,共计代偿2361898.36元,被告罗某在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笔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后原告向各被告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因本次诉讼,原告与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本案相关的诉讼事务,原告已支付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费律师费52,435元。

法院判决:罗某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36万余元、违约金25.99万元及律师费5.24万元;华某、何某、聂某、华某银作为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把"安全网"织得又密又牢,否则可能自己搭上"真金白银"!

1. 担保不是"举手之劳",而是"责任重大"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给朋友或客户担保只是签个字的"小事",殊不知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就得"替人买单"。本案中,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替罗某偿还了236万元,这就是活生生的教训。防范建议:企业提供担保前,务必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做全面调查,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熟人担保"更要谨慎,避免"情面难却"变成"钱财难追"。

2. 反担保合同是"救命稻草",必须写清楚
本案最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原告之所以能成功追回款项,关键在于与华某等四人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如果没有这份合同,阳新县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只能向罗某追偿,若罗某无力偿还,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防范建议: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合同中要明确:

3. "借新还旧"风险高,企业要特别警惕
本案贷款用途明确写着"借新还旧",这意味着罗某是用新贷款偿还旧债,说明其资金链已经紧张。防范建议:企业遇到"借新还旧"类担保请求时,要格外谨慎评估,这往往是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的信号。可要求提供更充足的反担保措施,或直接拒绝此类高风险担保。

4. 律师费也能追回,合同约定是关键
很多企业不知道,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律师费、诉讼费等也能向对方追偿。本案中5.2万元律师费得到法院支持,就是因为合同写得清清楚楚。防范建议:所有合同中都要加入"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条款,避免打赢官司却"贴钱"的尴尬。

给企业的贴心提醒

企业经营如行船,担保就像在风浪中拖带其他船只。看似帮助他人,实则可能把自己也拖入险境。只有提前系好"安全绳"(完善的反担保措施),才能避免船毁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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