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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任意解除权即有效,通知送达即生效-松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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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17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4月5日,冉某甲、张某乙、冉某丙为甲方与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股权合作协议》,三原告签字、某丙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某某签字并加盖公章、松滋市某甲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协议约定由某丙公司代持三原告在松滋市某甲有限公司增资的70%股权;同时约定,甲、乙双方任一方认为代持关系不宜继续时,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完成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2018年4月27日,三原告的70%股权变更登记在某丙公司名下。2024年3月28日,三原告向某丙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股权合作协议的通知函》。2024年4月2日,某丙公司回函确认于4月1日收到该函,但主张解除无效。

张某乙、冉某甲、冉某丙原在松滋市某甲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6.86%、18.29%、14.85%。2018年4月27日,公司变更为松滋市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张某乙、冉某甲、冉某丙分别持股70%、20.05%、5.48%、4.45%。次日,公司更名为松滋某乙有限公司,某丙公司与某乙实业发展总公司分别持股70%、30%。2024年6月,松滋市公安局经侦查认定:某丙公司、某乙实业发展总公司及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法院判决:

  1. 确认《股权合作协议》于2024年4月1日解除;
  2. 确认三原告分别为松滋某乙有限公司持股46.802%、12.803%、10.395%的股东,公司须在30日内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股权代持风险

核心教训:协议里写明"随时能解约",真到解约时法院就认账!

本案看似是股东"讨回股权"的普通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最常见的"协议陷阱":以为代持关系很稳定,结果没写清楚解约条款,最后被动挨打

为什么原告能轻松拿回股权?
关键就在协议里那句"任一方认为不宜继续时,均有权解除"。法院明确指出:这属于"任意解除权"条款,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正式通知对方,协议当天就失效。某丙公司辩称"协议涉及诈骗应无效",却拿不出证据——公安机关早就查清不存在诈骗。更值得注意的是,某丙公司要求"等刑事案件结果再审",法院直接驳回: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无必然关联,不能随便拖时间

企业必须做对这3件事:

  1. 代持协议必须写明"怎么解约"
    许多企业签代持协议时只关注"怎么代持",却忽略"怎么退出"。本案原告因协议明确约定任意解除权,仅凭一纸通知就拿回股权。建议企业务必写清:

    • 什么情况下能解约(如"一方主动提出即可")
    • 通知方式(必须书面、留存送达证据)
    • 解约后股权如何返还(明确时间、手续)
  2. 警惕"代持变骗局"的连环雷
    某丙公司辩称协议是"诈骗工具",但因无法举证反被驳回。这警示企业:

    • 代持方背景要严查(查工商、涉诉记录)
    • 资金往来必须走公司账户并备注用途
    • 每次股权变更都要同步更新股东名册、章程
  3. 别妄想用"刑案"拖垮民事纠纷
    很多企业遇到纠纷就报警,企图用"等刑事案件结果"拖延民事审理。但法院认定:只有民事案件结果必须依赖刑事案件时才能中止。本案股权归属清晰,无需等待刑案结果。企业应专注收集民事证据,而非寄希望于"借刀杀人"。

真实案例教训:某科技公司曾因代持协议未约定解约条款,股东想收回股权时,代持方以"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为由拒绝,最终耗时2年才通过诉讼确权,期间错失融资机会损失超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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