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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内发生火灾承租人未尽消防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应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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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
(2021)鄂09民终1372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

2015年10月22日21时20分许,位于应城市彭吕社区吕湾居民楼**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应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应城市彭吕社区吕湾的50号门店东北角小房间内;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引起火灾,排除外来火源,排除人为放火,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排除遗留火源引起火灾。发生火灾时,50号门店系代某租赁用于塑钢、铝合金门窗、栏杆制作销售。相邻的51号门店为应城某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为湖北某尚新时空庆典有限公司)租赁存放音响、灯光启动球、泡泡机、电缆、道具类、布艺类、花艺类、铁艺类等物资。两门店之间以木质门板隔断。应城某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应城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申报因火灾致其财产损失为385000元。应城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统计其损失为267900元。经法院委托,应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应城某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为212453元。代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4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最终判决代某向应城某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71962.4元(即总损失212453元的80%),李某因火灾发生时已离婚不承担责任。代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键教训:火灾原因不明≠不用担责!

看到这个案子,很多企业主可能疑惑:"消防队都没说清楚起火原因,怎么法院还判我赔钱?"其实这正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

1. 起火点在你租的房子里,你就得"背锅"
消防认定书虽然写着"不排除电器故障或遗留火源",但明确起火点在代某租赁的50号门店内。法院认为:作为承租人和经营者,代某有义务确保房屋安全,比如定期检查电线、清理易燃物。她既没申请消防复核,又拿不出反证,最终被认定"没尽到基本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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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损失金额自己说的不算,证据才管用
代某质疑"21万损失太高",但法院采信了物价局的鉴定报告。为什么?因为应城某尚公司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申报了损失清单,还主动申请法院鉴定。而代某既没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拿出进货单等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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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隔壁着火你也有责任?
最意外的是应城某尚公司自己要承担20%责任!法院指出:他们用木质板隔断+存放大量布艺花艺等易燃物,等于"给火灾搭梯子"。这说明:即使火从隔壁烧来,如果你没做好防护,照样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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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消防认定书不是"免罪金牌"!它只是事故原因的技术报告,法院最终会根据"谁更该注意安全"来划分责任。企业主记住三句话:起火点在你地盘你负责,易燃物乱放你有责,证据不全你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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