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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佣员工工作应尽安全管理义务,否则需承担50%赔偿责任-宜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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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21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宜城某鑫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粮食购销、大米加工销售。肖某因常年将粮食出售给该公司而与胡某熟识。2018年8月,宜城某鑫公司因加工大米需转运糠壳,胡某找到肖某,口头协商由肖某自带车辆将加工产生的糠壳从车间转运至仓库,工作时间为加工日夜间10时至次日8时,报酬为每天400元,由肖某签字领取,宜城某鑫公司按日结算。后来因铲车噪音影响居民,肖某改用电动三轮车转运。2018年12月1日凌晨5时许,肖某在转运糠壳时,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公司临时停放在厂棚里的铲车相撞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肖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费医疗费25814.51元,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及上段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肖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一审法院判决宜城某鑫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肖某7596.93元;二审法院改判宜城某鑫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肖某28262元(包括27262元经济损失和1000元精神抚慰金)。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雇佣员工工作,必须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即使员工自己有疏忽,企业也要承担至少一半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宜城某鑫公司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我们来分析一下:

  1. 用工关系认定很关键:法院认为,虽然肖某自带车辆,但工作地点在公司、工作时间由公司确定、按日结算报酬,双方地位不平等,形成了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一旦认定为雇佣关系,雇主就要对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承担责任。

  2.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 让62岁的老人从事夜间工作(从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8点),没有考虑高龄员工的身体承受能力
    • 工作环境光线不足,安全隐患大
    • 将铲车随意停放在通道旁,影响通行安全
    • 没有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肖某的电动三轮车驾驶台缺少挡板)
  3. 企业责任无法完全推卸:即使员工自己有疏忽(比如本案中肖某驾驶不慎),但企业作为雇主,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根本原因。二审法院明确指出:"雇主对工作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招:分清用工性质,规范用工关系

第二招:做实安全管理,不留隐患

第三招:完善应急处理,降低损失

记住:安全管理不是"花钱买麻烦",而是"花钱买平安"。一次事故的赔偿可能远超日常安全投入,更会损害企业声誉。本案中宜城某鑫公司因小失大,本可避免的事故却要赔近3万元,还搭上了时间和精力。

作为企业,与其事后赔钱,不如事前防范。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能让企业避免90%以上的常见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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