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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视为验收合格需支付工程款-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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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225民初18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日,被告无为市疾控中心向原告江苏某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中心实验室及家具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923632.48元。2018年11月5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实验室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实验室建设工程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实验室家具、气路、污水处理、废气处理、洁净室等。合同约定实验室建设工程价款为923632.48元,合同第3条付款方式约定付款分四次进行: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主材净化空调到场,甲方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款,金额为277089.74元;2.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40%工程款,金额为369452.99元;3.工程验收合格15天内应完成审计结算工作,按结算结果支付结算工程款的25%,暂定金额为230908.12元;4.剩余5%履约保证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10天内付清。同时,合同第3.1条约定"甲方不按约定付款,乙方可以在约定付款日后停止施工,工期根据甲方逾期付款时间做相应顺延。同时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500元/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验收条款第8.4条约定"未验收甲方不得自行将本实验室投入使用,如甲方自行将本实验室投入使用,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实验室质量,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277089.74元。2020年1月份根据新冠疫情防疫需要在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使用了实验室的设施、设备。2020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无为市疾控中心实验室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需要完善和整改的清单》,要求原告对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部分设备及家具进行完善和整改。原告对无争议部分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以被告使用了未经验收的实验室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由,向被告申请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369452.99元。
另查,被告答辩中要求对其使用中发现的不完善的部分事项进行处理,庭审后,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24日对产生争议需要完善处理的事项,如做地漏、加装紫外线灯和开关等内容作了确认。在原告按要求处理完毕后,被告根据《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县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14]33号文)规定的程序,于2022年7月29日由专家和采购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实验室及家具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判决被告无为市疾控中心向原告江苏某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369452.99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6500元(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并按每天500元计算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如果你是建设单位,千万别在工程没验收前就擅自使用,否则法律上就等于你承认工程合格了,必须支付相应工程款!

在这起案件中,无为市疾控中心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启用了实验室设施。他们后来想以"工程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但法院明确表示:你都用了一年多才说不合格,这不成立!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不理解:明明工程有问题,为什么还必须付款?原因很简单:验收程序就是工程质量的"法律确认书"。如果你跳过这个程序直接使用工程,法律就推定你认可了工程质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为市疾控中心辩称疫情期间使用是"不可抗力",但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这说明,即使是紧急情况,也不能成为忽视法律程序的理由。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作为建设单位(甲方)

    • 一定不要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即使情况再紧急
    • 如果确实需要提前使用,应与施工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不要拖延
  2. 作为施工单位(乙方)

    • 在合同中务必明确约定"发包方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条款
    • 施工完成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并保留通知证据
    • 如果甲方擅自使用,立即发函告知其行为将视为验收合格并应支付相应款项
  3.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 清晰约定验收标准、程序和时间节点
    • 详细规定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
    • 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如疫情等)提前约定处理方式

很多企业因为忽视这些细节,在工程验收环节吃大亏。要么是建设单位被"套牢"不得不支付有问题的工程款,要么是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款却难以追讨。其实,只要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多注意这些法律细节,就能避免90%以上的类似纠纷。

记住:没有验收就使用=默认工程合格=必须付款。这个简单的公式,能帮您避免大额工程款纠纷!

四、防范法律风险小贴士

企业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就像"隐形炸弹",平时不注意,一旦引爆就损失惨重。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专业、实用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不仅精通法律,更了解企业实际需求,能帮您提前排除这些"隐形炸弹"。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无论您是需要合同审核、风险防范还是纠纷处理,我们的专业团队都能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让您的企业行稳致远,远离法律纠纷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