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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期内绕过中介卖房仍需支付佣金 - 天长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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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81民初56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判决结果

2021年1月26日,秦某与天长市威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书》,约定:“甲方(秦某)委托乙方(天长市威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一阳光城8-2902的房产,甲方净得价63万元。若甲方在委托期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自行成交,或通过其他中介与该客户成交,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需支付房屋委托价3%(即18900元)作为服务费。委托期从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8月1日。签订时,乙方支付甲方委托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天长市威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保证金。期间,秦某因身体原因多次联系该公司业务员姚某,要求尽快卖房。2021年3月31日,该公司联系客户郑某订购该房屋,并签订居间定购书,业务员姚某将此事告知秦某。2021年5月26日,该房屋通过其他中介办理网签手续,出售给了郑某。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秦某需返还天长市威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服务费18900元;其他诉求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别以为“绕过中介”就能省佣金,合同条款是铁规矩!

这个案子看似是卖房小事,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签了委托合同,就别想偷偷绕过中介“省中介费”,否则照样得掏钱! 法院为啥判秦某输?关键就两点:

  1. 合同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委托书里白纸黑字写着,只要在委托期内(2021年1月26日-8月1日),你跟中介介绍的客户直接交易,就算“代理成功”,必须付3%服务费。秦某通过其他中介把房子卖给郑某(正是中介介绍的客户),明显踩了红线。
  2. 口头承诺不顶用:秦某辩称“和中介业务员说好,5月25日前卖不掉就自己卖”,还拿出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但法院一查发现,业务员回复“25号能确定客户”,只是说“客户那天会决定买不买”,根本没同意提前结束委托。企业常犯的错就是:以为微信聊几句就能改合同,结果法院根本不认——合同改了必须白纸黑字签新协议,口头说说等于没说!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暴露三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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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隐去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如“天长市威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简化为“天长市威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物如“秦某1”简化为“秦某”,确保隐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