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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私自加盖也要担责,企业必须重视-蚌埠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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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311民初328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8月,凌某与蚌埠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联系购买秸秆拆包机等设备,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抬头甲方(买方)处为凌某,乙方(卖方)处为蚌埠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约定设备总价62万元。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30000元;提货前支付290000元;剩余货款300000元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方自愿抵押位于天长市的房屋一套,违约方需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该合同甲方落款处盖有天长市某农事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凌某将其与韦小琴共同共有的两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给蚌埠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保管,并将其与韦小琴的身份证复印在合同最后一页。

2024年8月1日,凌某通过微信向蚌埠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8月9日,凌某分三次支付提货款290000元。蚌埠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随后将设备运送给凌某。凌某在售后服务登记表上签名,客户名称栏记载为"凌某"。

但剩余30万元货款到期后,凌某和天长市某农事服务专业合作社均未支付。蚌埠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货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7000元。

天长市某农事服务专业合作社辩称:公章是他人私自加盖,并非合作社真实意思表示,合作社不应承担责任。凌某则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仅是代合作社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天长市某农事服务专业合作社和凌某共同向蚌埠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即使公章是"私自加盖",企业也可能要为合同买单!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主要有三点原因:

  1. 公章就是企业的"身份证"
    当您的公司在合同上盖了公章,法律就认为这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天长市某农事服务专业合作社虽然说公章是别人私自盖的,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交易对方。就像您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用,结果别人用您的身份证签了合同,您也不能说"这不是我签的"就不用负责一样。

  2. 实际行动比口头辩解更有说服力
    凌某虽然说自己只是"代付"货款,但法院发现:他支付货款时只写了"设备",没写"代某合作社支付";他把自己的房产证和身份证都交给卖方;在售后服务表上签名时也只写自己名字。这些实际行动表明,他就是合同的实际买方之一。

  3. "挂名"行为风险极大
    案例中,凌某为了能顺利签合同,找来还在审批中的合作社"挂名"盖章。这种行为就像"借壳"做生意,表面看着方便,实则隐患重重。一旦发生纠纷,不仅"壳"要承担责任,实际操作人也难逃其责。

给企业的3个实用防范建议:

  1. 管好您的"公章",就像管好银行卡密码

    • 建立严格的公章使用审批制度,谁用、何时用、用在哪里都要登记
    • 不要让公章"随意漂流",特别是对还在筹备中的公司或合作社
    • 定期检查公章使用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2. 付款时一定要写清楚"用途"
    无论是公司付款还是个人代付,转账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代XX公司支付XX合同款"。案例中凌某只写"设备",结果被认定为他自己是买方。简单几个字,可能为您省下几十万的冤枉钱!

  3. 不要做"挂名"交易
    如果有人找您"帮忙"盖章,说"没事,我很快就有正式资质了",一定要提高警惕!法律不看"口头承诺",只看"书面证据"。帮人盖章一时爽,被告上法庭泪两行。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合同上没我签字就没事",这是大错特错!只要您参与了实际交易(如付款、收货、提供担保等),法院就可能认定您也是合同主体。所以,参与交易的每个环节都要留痕、留证,明确自己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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