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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仅凭怀疑就扣合作方款项,必须有充分证据-太和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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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22民初17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3月12日,圆顺通速递公司(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大润发(十四部)区域的圆通公司快递揽收和派件业务,乙方为甲方的受托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在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风险保证金贰万元……双方承诺,不会出现延迟或不支付给对方应支付的费用。"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快递业务代办协议》,约定:"乙方在大润发(十四部)为甲方提供快递业务代办服务,具体包括代收客户寄件、派件代存……费用结算按照月结方式由甲乙双方相互结算……乙方应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如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发生快件遗失,乙方应对此类快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系张某某招聘的员工。圆顺通速递公司认为张某某有偷盗行为,扣发张某某工资,并对张某某罚款。后台账单显示:2024年5月11日,公司以"内盗考核"为由扣款50000元(实际扣30000元);2024年7月1日前,公司还应支付张某某派送费16232.06元但拒绝结算。张某某报警后,太和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张某某住所有该公司丢失的快递。"太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也认定:"派出所经调查未发现相关盗窃证据,并未立案,太和圆通承包区需要支付张某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份工资。"
2024年7月1日,经圆顺通速递公司同意,张某某将快递站点转让给他人,但公司仍扣发张某某款项共计47660.66元。张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太和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47660.66元。

三、法律风险警示:企业扣款必须"有理有据"

这个案例看似是快递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雷区"——用"怀疑"代替证据,随意克扣合作方款项。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员工偷了东西,作为站点承包人的合作方当然要负责!"但法院的判决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律只认证据,不认"我觉得"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致命错误

  1. "甩锅式"处罚:把员工问题直接转嫁给合作方
    本案中,张某某是张某某自己招聘的员工,与圆通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已确认)。但公司却以"员工疑似盗窃"为由,直接从张某某的结算款中扣走3万元!这就像房东发现租客丢了钱包,却要求隔壁邻居赔钱——完全搞错了责任对象。
    风险提示:合作方与员工是两码事!企业应直接追究实际责任人,或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连带责任(需有书面条款支持),绝不能"一刀切"扣款。

  2. "我觉得你有问题"就动手扣钱
    公司仅凭内部调查就认定"内盗",但警方明确表示"未发现盗窃证据"。更讽刺的是,连劳动监察部门都要求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公司却仍坚持扣张某某的钱。
    风险提示:扣款必须有"铁证"!包括监控录像、物品清单、司法机关结论等。若仅有口头怀疑或内部报告,99%会在诉讼中败诉(就像本案公司白白多付了4.7万元+诉讼费)。

  3. 滥用"考核"名义创设隐形罚款
    公司用"内盗考核扣款"这种合同里没写明的名目扣钱,本质是单方面修改合同。法律上,企业不能随意增设处罚项目,否则就是违约。
    风险提示:所有扣款依据必须写入合同!比如可约定:"若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快件丢失,乙方需按实际损失赔偿",但必须配套明确的损失认定流程。

给企业管理者的3条救命建议

建立"证据链思维":发现异常立即固定证据(监控、签收记录、书面报告),报警后等警方结论再处理,切勿自行"定罪"。
合同要写"具体":别用"乙方应保证安全"这种空话,要细化为"乙方需每日登记快件交接记录,丢失快件须在24小时内提供监控证明"。
扣款前先算账:每次扣款都问自己:1. 合同哪条允许扣?2. 证据能否经得起法庭质证?3. 有没有比扣款更温和的解决方式?

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怕麻烦"上——觉得走流程太慢,不如直接扣钱痛快。但本案证明:省下的小钱,可能变成赔钱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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