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借钱母公司必须还清,担保设置不当要吃亏-芜湖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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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02民初14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张某、杨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27日,张某、杨某与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二人名下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某处土地使用权为当涂县某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磊芜湖分公司")在2014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3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二人还签订两份保证合同,承诺在3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某磊芜湖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借款239万元后未按期还款,2019年4月28日再次借款239万元却拖欠利息。银行多次催款无果,且某磊芜湖分公司未履行此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某磊芜湖分公司系当涂县某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磊公司")在芜湖设立的分支机构。
判决结果:
- 某磊公司需偿还银行本金239万元、利息7.7万余元及诉讼费等共计248万余元;
- 银行对张某、杨某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340万元);
- 张某、杨某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某磊公司另需赔偿银行律师费3万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分公司借钱,母公司"兜底"没商量
本案中,某磊芜湖分公司作为"儿子"借钱不还,法院直接判令"老子"——某磊公司全额买单。这是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所有债务由设立它的母公司承担。许多企业误以为"分公司独立运营",实则大错特错!
企业应对:
✅ 母公司必须严格管控分公司财务,借款合同需经母公司书面批准;
✅ 分公司账户要与母公司资金严格隔离,避免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导致无限连带责任。
风险二:担保"双保险"反而成摆设
张某、杨某既抵押了房产又签了保证合同,看似万无一失,却因操作失误埋下隐患:
- 抵押合同仅约定"最高债权额340万元",若实际债务超过该金额(如本案叠加利息后超248万),银行仍可能损失;
- 法院强调"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找保证人",若抵押物贬值(如土地价格下跌),保证人责任可能减轻。
企业应对:
✅ 抵押/保证合同必须写明"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 务必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抵押等于白纸一张(本案因登记成功才获优先受偿权)。
风险三:和解协议签了也可能"打白条"
某磊芜湖分公司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履约,银行直接起诉追债。很多企业以为"和解=大事化小",实则和解协议本身也是合同,违约照样要担责!
企业应对:
✅ 和解条款必须具体可执行(如明确还款日期、金额),避免"尽快还款"等模糊表述;
✅ 履行过程中保留付款凭证,否则对方一句"没收到钱"就能推翻和解。
结语:法律风险像漏水的船,小洞不补大洞吃苦
本案中,某磊公司因轻视分公司债务管控"翻船",张某夫妇因担保操作不专业"踩坑"。企业日常经营中,80%的法律风险都源于"以为没事"的细节疏忽——比如没盖章的合同、没登记的抵押、口头承诺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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