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际操作抽逃出资无需返还出资款-当阳股东出资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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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案号:(2022)鄂0582民初20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1年6月17日,当阳市某某农贸有限公司登记设立,股东为肖某、朱某忠、鲍某梅。2012年8月25日,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吸纳刘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200万元,增资后,肖某、刘某、朱某忠、鲍某梅分别累计出资770万元、550万元、440万元、440万元,四人占股比例分别为35%、25%、20%、20%。2013年1月8日,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刘某将所持该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鲍某梅。2013年7月27日,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如下:1.朱某坤、鲍某梅退出公司股东会;2.朱某坤将所持公司20%股权、鲍某梅将所持公司30%股权转让给肖某;公司注册资本2800万元,新增出资由肖某认缴880万元,刘某认缴192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4.增资、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肖某出资2750万元,占股55%,刘某出资2250万元,占股45%;5.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农产品、水产品购销,对本企业资产经营与管理;6.股权转让后,朱某忠、鲍某梅不再为公司股东,免去朱某忠监事职务,任命刘某为监事,其他机构及人员不变;修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2013年7月29日,宜昌某某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增资出具了宜诚审验字[280013]43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7月29日,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8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800万元。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随即办理了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缴纳2800万元增资款,肖某与刘某元经协商后共同向某甲公司借贷了2800万元。验资结束后,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李某龙银行账户转账1000万元并备注还款;于2013年8月6日向严某平银行账户转账844.80万元,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1000万元;于2013年8月7日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19万元并备注还款。李某龙、严某平以及王某均与某甲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已偿还某甲公司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无异议。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认可刘某增资的1920万元转入当阳市某某农贸公司后实际受肖某的支配,由公司出纳经办还给某甲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当阳市某某农贸有限公司要求刘某返还出资款19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认为刘某没有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无需承担返还出资款的义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股东名字在出资记录上,不等于他一定对资金去向负责。就像你借朋友钱买东西,钱实际是你在用,事后却要朋友替你还钱,这显然不合理。法院正是基于这个朴素道理作出了判决。
风险一:名义出资≠实际责任
刘某虽然在验资时转了1920万元到公司账户,但这笔钱是肖某和刘某元借来的"过桥资金",钱到账后立即被公司(实际由肖某控制)转出去还债了。刘某本人既没经手转账,也没决定资金去向,就像个"影子股东"。法院明确指出:抽逃出资必须是股东自己干的,如果钱是公司转走的,不能让股东背锅。
企业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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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玩"验资游戏":很多企业为凑够注册资本,找人借"过桥资金"验资后马上抽回。这种做法风险极高!一旦被查出,不仅股东要担责,公司还可能被吊销执照。记住:注册资本不是凑数的,得是企业真正能用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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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谁在动钱":公司资金转出必须有明确决策记录。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擅自转款,应当留存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是股东个人行为,必须有其签字确认的凭证。本案中肖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控制资金,却想让刘某担责,自然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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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验资要留痕:如果确实需要借款验资,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该借款仅用于验资,验资后由公司负责偿还"。同时保留所有转账记录,备注清楚款项用途,避免像本案中资金去向模糊不清。
风险二:股权转让别留"尾巴"
本案中刘某在2015年把股份全转给了肖某,但之前出资问题没彻底解决。很多企业股权转让时只关注股权比例,却忽略历史出资问题,导致"前任股东走了,债务还在"。
企业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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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做"健康体检":在转让股权前,务必核查公司历史出资情况,特别是大额增资是否真实到位。可以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原股东保证出资真实,如有抽逃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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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切割要彻底:像本案中签订《股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做法值得借鉴,但必须详细列明每笔债务,并取得债权人书面确认。避免出现"说不清是谁的债"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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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要完整:股权转让后不仅要改工商登记,还要同步更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内部文件。本案中刘某转让45%股权后,公司又召开股东会确认新股权结构,这一步很关键。
给企业老板的实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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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法定代表人"一手遮天":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法定代表人)不能随意支配公司资金。重大资金往来必须经过正规决策程序,避免像本案中肖某直接控制资金导致责任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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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真金白银"出资:现在认缴制虽方便,但认缴不等于不用缴。建议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定注册资本,避免盲目"注水"。真要借钱验资的,必须确保资金流转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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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类似纠纷先查证据:如果发现出资被抽回,先别急着告股东,要查清楚:谁提议的?谁操作的?谁签字的?证据链完整才能追责。本案原告败诉,就是因为拿不出刘某参与转款的证据。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信用基础",但更应该是"责任底线"。企业既要善用资本工具发展业务,更要守住法律红线——让每一分钱的来去都清清楚楚,才能真正防范"出资陷阱"。毕竟,工商登记上的数字再漂亮,也抵不过一笔笔经得起推敲的真实资金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