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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 管理人员 指派外出维修受伤,企业举证不能被判担责-禹州工伤保险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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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案号:(2023)豫10行终00163号
审理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吴某在禹州某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维修组装工作。2022年6月29日下午,吴某受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杜某指派,到禹州市梁北镇某村某良冷食配送部维修配电柜,在更换配电柜保险丝过程中被烧伤身体多处,后被送至郑州市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重度烧伤;2.头面颈,躯干,双上肢电弧火焰烧伤;3.吸入性损伤;4.左侧上睑瘢痕挛缩上翻。2022年9月3日出院。

2022年10月26日,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吴某与禹州某电气公司在2018年、2019年实际用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7日,吴某向禹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向禹州某电气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人社局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禹州某电气公司不服该决定,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众多企业容易忽视的用工管理漏洞。法院判决的核心观点很明确:当员工外出工作受伤时,如果企业无法证明该工作不是公司指派的,就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为什么企业会败诉?关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员工主张工伤,企业如果想否认,就必须拿出"铁证"来证明伤害不是工伤。在这个案例中,禹州某电气公司提了五点理由,却拿不出充分证据,因此败诉。

企业需要警惕的三个致命误区:

误区一:"他不是我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声称杜某只是法定代表人赵某的前夫,不是公司管理人员。但法院根据多项"小细节"认定杜某参与了公司管理:

这些看似平常的细节,在法律上却成了"铁证"。很多企业以为没有正式任命就不是管理人员,但法律看重的是"实际管理行为"。如果您的亲属、朋友在公司帮忙却不明确身份,很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人员",其指派的工作将被视为公司行为。

误区二:"他是干私活受伤"
公司坚称吴某是下班后接私活受伤。但法院认为,杜某作为参与公司管理的人员指派工作,应视为公司行为。企业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外出工作记录!既没有书面指派单,也没有在工作群中明确区分"公司业务"和"私人业务"。

现实情况是:很多维修类、服务类企业经常临时指派员工外出工作,却从不做记录。一旦发生事故,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不是公司指派的工作",就会非常被动。

误区三:"我垫付医疗费只是出于人情"
公司认为赵某垫付医疗费只是老乡情谊。但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可能被解读为对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默认。企业垫付医疗费时如果不加说明,很容易被认定为对工伤事实的默认。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建议:

  1. 建立"外出工作留痕"制度
    员工需要外出工作时,必须有书面或可追溯的电子记录,包括:谁指派的、去哪、做什么、预计多长时间。可以简单到一条工作群消息:"吴某,现指派你于今日下午到梁北镇某村某良冷食配送部维修配电柜,完成后在群内报备"。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就有证据证明工作性质。

  2. 明确"管理人员"身份
    如果某些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参与公司管理,应明确其职务和权限范围,最好有正式任命文件。避免出现"杜某"这样身份模糊的"管理人员"。工作群中发布的指令,应明确标注发布者职务,如"杜某(技术主管)"。

  3. 谨慎处理医疗费用
    员工受伤后,企业垫付医疗费时应保留书面凭证,并注明"先行垫付,不代表认可工伤"。建议通过公司账户转账而非个人垫付,备注中写明"医疗费预付款"而非简单写"医药费"。

记住:法律不看企业"怎么想",只看企业"怎么做"。一个没有记录的口头指派,可能让企业付出数十万元的工伤赔偿。规范管理不是增加麻烦,而是为企业"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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