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注意:约定过高违约金可能不被法院全额支持-禹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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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66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6日,禹州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燕某闯、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将一处房产以908097元的价格出售给燕某闯、周某。燕某闯、周某采用首付188097元加按揭贷款720000元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禹州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
双方另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后因燕某闯、周某未按时还款,银行自2022年10月28日起从禹州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账户扣款,具体为:2022年10月28日扣划26944.44元;2023年3月9日扣划20500.55元,共计47444.99元用于代偿贷款。禹州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后,要求燕某闯、周某偿还代付款项并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45404.85元)。
法院判决:燕某闯、周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禹州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47444.99元及违约金(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但驳回了按总房款5%计算违约金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警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超过合理范围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很多企业认为,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能起到"震慑"作用,防止对方违约。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被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法院有权进行调整,避免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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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定违约金标准
不要简单约定"总金额的5%"或"10%"这类固定比例。违约金应与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当,一般建议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案中,企业代垫4.7万余元,却要求4.5万元违约金,远超合理范围。 -
明确损失计算方式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各类违约可能导致的具体损失项目,如"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按同期LPR计算"、"追偿产生的合理费用"等。这样即使发生纠纷,法院也能有据可依。 -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提供担保的业务(如本案中的按揭担保),企业应建立客户还款监控系统。发现客户逾期苗头时,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要等到银行直接扣款才介入。 -
区分不同违约情形
针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设定阶梯式责任:轻微违约(如短期逾期)可约定较低违约金;严重违约(如长期不还款)再设定较高责任。避免"一刀切"式高额违约金。 -
保留完整证据链
一旦发生代偿,立即收集银行扣款凭证、通知记录等证据,并书面告知违约方。本案中,企业因证据充分获得了代偿款的支持,但因违约金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在购房者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中,务必重视担保合同条款的设计。既要保障自身权益,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项的利息、追偿费用等",而非简单约定固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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