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免责,企业用车管理需规范-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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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22民初18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10日18时许,吴某驾驶鄂D4****小型轿车沿三中一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毛家港镇三中街路段时,与行人袁某发生碰撞,袁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时天黑、下雨、路面湿滑,现场无交通标志和隔离设施。吴某询问并征得袁某同意后离开现场,20时05分袁某被送至医院,后转入重症监护室(ICU)。经诊断,袁某多处骨折及内脏损伤,住院135天后于2024年4月23日死亡。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袁某符合因重度冠心病致昏迷,继发肺炎及血栓栓塞死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起辅助作用,参与度为16%-44%。袁某生前66周岁,在毛家港镇承包土地6.4亩从事农业生产。吴某垫付医疗费244325.49元及鉴定费35000元。肇事车辆在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判决:某财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某、谢某珍433654.1元;返还吴某垫付款274523.4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用车风险防范关键点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交通事故,却藏着企业容易忽略的“致命陷阱”——受害人自身疾病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挡箭牌”。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事故只是诱因,对方有心脏病,我们责任该减轻甚至免除。”但法院明确认定:疾病属于客观介入因素,非法律免责事由。即使鉴定显示交通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仅16%-44%,企业仍需全额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仅按事故责任比例打折,本案中吴某承担60%)。
对企业而言,三大风险必须警惕:
- “小事故”可能变“大赔偿”:
本案中,吴某仅因剐蹭行人,最终赔偿超43万元。企业车辆若发生事故,切勿因伤者“看起来没事”就私下和解。务必做到“三立即”:立即报警、立即送医、立即保留现场照片和证人信息。若伤者要求“不用报警”,也应录音留存同意证据(如本案吴某征得袁某同意离开,避免被认定逃逸)。 - 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
某财公司主张吴某“逃逸”应免赔,但因吴某取得伤者同意且积极垫付费用,法院未支持。企业须注意:- 投保时紧盯免责条款(如“肇事逃逸”),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
- 事故后切勿擅自驶离,哪怕伤者口头同意,也应报警备案,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三者险。
- 疾病≠责任打折,管理要前置:
法院强调:“无法割裂治疗交通事故损伤和自身疾病的费用”。企业若雇佣老年员工或司机,需:- 定期安排健康检查,避免安排高龄员工驾驶高风险车辆;
- 购买足额三者险(建议200万以上),别因“省钱”选低额保单;
-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员工“不承诺、不垫付超限额”,所有费用通过保险公司处理。
一句话总结:事故责任不由“对方身体差”减轻,企业用车必须“流程规范+保险足额+证据留痕”,否则小疏忽赔掉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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