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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及时通知交房和协助按揭将无法追讨购房尾款违约金-黄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黄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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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226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9日,黄冈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杜某(乙方)签订《万某城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订购甲方开发的万某城单元**号商铺,乙方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物业定金2万元,并在7日内(2018年6月26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款,订购协议手写载明“全部优惠后137000元”。同日,杜某通过支付宝支付10000元,收款事由载明“万某城(12-1-1115)团购费”。
2018年6月22日,黄冈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与杜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杜某购买黄州区东门路155号万某城小区第12号楼1层1115铺,总金额137000元,杜某应于2018年6月22日前付房款69000元,剩余68000元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并要求出卖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按揭资料,出卖人协助办理按揭贷款。同日,某甲公司向杜某出具69000元购房发票。
2018年12月12日,该商铺办理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明》,权利人为某甲公司。
2024年10月8日,某甲公司向杜某发出《催促收房及补缴房款通知书》,通知房屋已具备交房条件(称“将于2019年6月30日开始交付”),但邮寄信息显示由他人代收。2024年12月6日,某甲公司在《黄冈日报》上刊发交房公告,称商铺已于2019年交付,逾期未收房视为已验收。
另查明,某甲公司称团购费由武汉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与其无关;杜某称团购费在售楼部扫码支付,收据盖武汉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某甲公司曾承诺后续抵扣。

法院判决结果: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中常见的“低级错误”,最终导致企业“赢了官司却丢了违约金”。核心问题就两点: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却想单方面追责买方

  1. “团购费”等第三方收费埋雷,企业难逃责任
    杜某在售楼部扫码支付了10000元“团购费”,收据盖的是其他公司章。某甲公司辩称“和我没关系”,但法院认为:既然你让第三方(某丙公司)帮你卖房,买方就有理由相信这是你的代理行为。结果,这笔钱被算作已付房款,企业直接少收1万元!
    企业该怎么做?

    • 严禁第三方在售楼处私自收费!所有款项必须由企业账户直接收取,或书面授权代理方并公示授权书。
    • 如果必须通过合作方收款,务必在合同中写清“此费用由XX公司代收,与开发商无关”,并让买方签字确认。否则,法院会默认“你在默许”,钱还得认!
  2. 拖延通知交房和按揭,违约金直接“泡汤”
    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日交房,但某甲公司直到2024年10月才发催款通知,还称“2019年已交付”。法院查实:企业既没打电话通知收房,也没证据证明协助办按揭(比如提交了贷款材料),反而让买方因手续不全贷不了款。结果?企业要的违约金一分钱没拿到!
    企业该怎么做?

    • 交房必须主动通知:房屋达标后,立刻用短信、微信、邮件等留痕方式通知买方,别等6年后才发公告(公告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日无效!)。
    • 按揭要全程跟进:买方提交资料后,定期查进度。如果银行拒贷,3天内书面告知原因并协助补材料。拖得越久,越说不清是谁的责任。
    • 定期“体检”合同履行:每季度检查一次待办事项(如未办证、未交房),别等买方投诉了才行动。

关键总结:企业别总想着“合同写了买方要付钱”,却忘了自己也有义务!法院判案讲“谁违约在先”。你没及时交房、没帮办按揭,就等于给买方“不付钱”的理由。损失的不只是违约金,还有客户信任和诉讼费(本案企业还倒贴了125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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