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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数据混乱导致企业被判多付工程款-利川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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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2民初34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谭某为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利川支公司施工了广电网络线路。2024年4月10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出具了往来单位对账明细,载明:项目施工费合同金额395162.92元,截止2024年4月10日已收到发票金额(含税)324131.71元,已付款金额(含税)193200元,已扣管理费31613.03元,未付余额170349.89元。合计合同金额395162.92元,截止2024年4月10日已收到发票金额(含税)324131.71元,已付款金额(含税)193200元,已扣管理费31613.03元,未付余额130931.71元,备注开票单位:恩施畅想、朝东建设。并注明该数据以个人台账支付情况进行核算,未与财务账面支付数据进行比对,如有出入及时通知客户方进行更正。并盖某某公司办公室公章。双方对账后,被告先后又向原告支付了劳务款40000元。2025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88049.89元、利息及法律服务费。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湖北省某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利川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谭某劳务工资130349.89元;驳回谭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警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几个"小问题",最后却让企业多花了十几万元。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类似情况,今天就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清楚,避免踩坑。

第一,别以为"口头协议"靠得住
被告公司一开始说:"我们跟谭某没签合同,都是跟恩施市某网络有限公司和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的。"但法院还是判公司要付款,为什么?因为谭某确实为公司干了活,公司也付过钱,这就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很多企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结果出事了连自己该付多少钱都说不清。记住:只要是给企业干活,不管是谁干的,企业都可能要负责。所以,无论工程大小,一定要签书面合同,明确谁干活、干多少、多少钱。

第二,对账单千万别"随手一签"
这个案子最要命的是对账单上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欠款数字:17万多和13万多。公司盖了章,却没仔细核对,结果法院只能按照有利于对方(谭某)的数字来算。很多财务人员觉得"对账就是走个形式",匆匆盖章了事。但法律上,盖了公章的对账单就是铁证!企业对账时必须做到:

第三,发票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被告公司辩称:"没付款是因为对方没开发票。"但法院没采纳这个理由。现实中,很多企业用"等发票到了再付款"来拖延,这是非常危险的操作。法律规定:干活的人先开发票,付款方才能以没发票为由拒付。如果合同没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企业拖着不付就是违约。正确做法是: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付款前需提供合规发票",并约定具体时限。

第四,零碎项目更要单独算清楚
谭某还主张了2021年的"村村响"安装费17700元,但因为没有单独证据,法院认为可能包含在总对账里没支持。很多企业觉得小项目"反正一起结",结果大项目对完账,小项目没记录,要么多付钱,要么被追讨。建议:超过5000元的零星项目必须单独签补充协议,保留验收单和付款凭证

给企业管理者的三个救命锦囊

  1. 合同"四必查":签合同时必查对方有没有资质、项目范围清不清、付款节点明不明、违约责任严不严。
  2. 对账"三不要":不要让一个人对账、不要签模糊表述、不要等年底再对账(建议每月核对)。
  3. 付款"两必须":必须见到验收单才能付进度款,必须保留所有转账备注"XX项目款"。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败诉不是因为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把日常小事当成了无所谓的事。十几万的损失,可能就来自一张没核对的对账单。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律师,我见过太多公司栽在这些"小细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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