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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需支付违约金-恩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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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58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17日,方某(未成年人,由父亲方某兵代理)与恩施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恩施·中梁国宾府"S3#裙楼两套商铺,总价274万余元,约定2024年8月31日前付清全款并交付房屋。合同明确约定交付条件为: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4.取得规划部门审核合格证明。方某按约付清房款后,某丙公司却未交付房屋。虽商铺已建成,但因工程纠纷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处于空置状态。方某起诉要求某丙公司立即交房、办理产权登记,并按年租金18万元标准赔偿逾期交房损失。
某丙公司辩称:1.违约金过高应调低(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2.应扣除疫情影响3个月18天;3.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丙公司:1.10日内交付两套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2.自2024年9月1日起,按每日274.12元(总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房款5%;3.驳回方某按租金标准索赔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守住"交付条件"这条红线

为什么某丙公司输得这么冤?
很多房企以为"房子盖好了能住就行",但本案血泪教训:商品房交付必须同时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条件,少一个都不行! 某丙公司辩称"商铺已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使用标准",但法院直接戳破幻想:

合同约定必须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仅完成竣工验收≠交付合格!
竣工验收备案是政府强制监管程序,关系到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核心问题,房企不能自己说了算。

企业最该警惕的3个坑

  1. "口头承诺"比合同条款更危险
    某丙公司可能向业主口头保证"房子能用",但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本案中,合同明确列出4项交付条件,缺一不可。建议: 销售时如实告知业主交付标准,别为促销售后埋雷。

  2. 违约金不是想调就能调
    某丙公司喊冤"违约金太高",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年化3.65%)完全合理!关键原因:

    • 对比同期贷款利率(3.1%)和实际损失(空置租金),该标准并未"过分高于损失";
    • 而方某主张的"按年租18万赔"因无合同依据被驳回。
      建议: 合同违约金条款务必公平合理(日万分之一是行业常见标准),过高易被调低,过低则无法弥补损失。
  3. 疫情不是万能"免死金牌"
    某丙公司要求扣除"疫情影响3个月18天",但法院发现:

    • 合同签订于2024年7月(疫情已结束),所谓"疫情影响"与事实不符;
    • 法律只支持合同履行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免责,事后补救不算数。
      建议: 遇到停工等突发情况,立即书面通知业主+保留证据(如政府停工令),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范围。

给房企的救命锦囊

划重点:房子盖得再漂亮,没走完法定流程=没交房! 与其事后扯皮赔钱,不如在合同签订时就把交付条件、违约责任写清楚,避免"我以为""他应该知道"这类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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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人名已做脱敏处理。
(当前日期: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