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款必须准确核对对象,否则企业将面临返还风险-阳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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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40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8月12日,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乙方)与阳新县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附加条款》,在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一节载明"工程所有施工方税费由乙方负责"。2013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某甲公司共计向某建工阳新分公司支付70笔工程款,其中有3笔应付工程款合计1155701.49元,某甲公司以代缴税款的名义进行了扣减。2015年4月1日、2015年10月8日、2016年12月23日,某甲公司分别为某建工阳新分公司、湖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某建工阳新分公司代缴税款100000元、200000元、855701.49元。某建工阳新分公司认为,某甲公司错将为湖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代缴的税款200000元算在其名下,应当予以支付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建工阳新分公司工程款200000元;驳回某建工阳新分公司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个"张冠李戴"的财务错误:开发商某甲公司把给"湖北某乙公司"交的20万元税款,错算到了"武汉某建工公司"头上,结果法院判开发商要把这20万元还回去。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来简单说说。
问题出在哪里?
- 代缴对象搞错了:2015年10月8日,某甲公司给税务人员转账20万元,本意是为某建工阳新分公司代缴税款,但实际上这笔钱却被用来给"湖北某乙公司"交税了。
- 双方都没仔细核对:某建工阳新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某收到税票后,直接给某甲公司开了收据,没发现纳税人名称不对;某甲公司自己记账时也把这笔钱记在了某建工阳新分公司名下。
- 几年后才发现:这个错误直到2017年双方对账时才被发现,已经过去了两年多,证据收集变得困难。
企业如何避免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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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税款时必须"三查三对"
- 查纳税人名称:必须与合同主体名称一字不差
- 查税款金额:与应缴金额是否一致
- 查完税凭证:必须拿到税务机关正式出具的税票,不能只看转账记录
小贴士:就像你网购要核对收货地址一样,交税也要核对"收税对象",否则钱交了但"货"(税)没交到正确的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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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不是"走过场",要看清楚再签字
本案中,某建工阳新分公司的周某拿到税票后,就给某甲公司开了"某某公馆建筑工程款(甲方直付税款)"的收据。如果当时仔细看税票上的纳税人名称,就会发现是"湖北某乙公司"而非自己公司,错误就能及时发现。
建议:企业收到对方开具的任何凭证,特别是涉及钱款的,一定要逐字阅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
建立"双人复核"制度
财务工作最怕"一个人说了算"。本案中,如果某甲公司让两个人分别审核税款代缴事项,或者让财务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确认,很可能就不会出错。
实操建议:大额资金支付、代缴税款等重要事项,必须由经办人和复核人两人签字确认,避免"一错到底"。 -
定期对账不能少
双方如果能每季度对一次账,这个20万元的差异早就发现了。本案中,错误发生两年后才被发现,导致问题复杂化。
小技巧:设置"对账日",比如每季度末,双方财务人员坐下来核对所有往来款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合同中明确代缴流程
虽然本案合同约定了"税费由乙方负责",但没有详细说明代缴的具体操作流程。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代缴税款必须提供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完税凭证,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确认",就能避免很多纠纷。
特别提醒:合同不仅是"签了字就完事",还要关注执行细节,把可能出问题的环节都约定清楚。
最后强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这个错误是双方共同造成的——某甲公司没认真审核,某建工阳新分公司也没仔细核对。所以虽然某甲公司要返还20万元,但不用支付利息。这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都有责任确保交易准确。企业不能因为"对方已经确认了"就掉以轻心,自己也要尽到审慎义务。
财务工作无小事,一次疏忽可能带来几十万损失。希望各企业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把好"审核关",做到"钱出去、票进来、对象准",避免类似风险。毕竟,在商业世界里,"差不多"就是"差很多","我以为"往往就是"我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