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状腺癌不属合同定义轻症,企业投保需细读条款 - 巩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巩义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14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判决结果

2021年1月7日,刘某作为投保人与巩义某保险支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合同成立日均为2021年1月7日,被保险人为杨悦宁,投保项目包括:投保主险金鑫盛17(1207),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限30年,保险费1060元;附加长险包括金鑫盛疾18II(1309),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限30年,保险费912元;轻症10豁免(1385),保险期间同主险,交费年限29年,保险费4.58元,保险对象为被保险人;轻症10豁免(1385),保险期间同主险,交费年限29年,保险费91.62元,保险对象为投保人;豁免C18II(1367),保险期间同主险,交费年限29年,保险费1.18元。

《平安附加轻症1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第1.1.2条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后续保费。第1.1.5条明确“特定轻度重疾”包括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如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等。第7条对原位癌定义为“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且诊断必须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检查为依据,穿刺活检结果无效。

2023年10月16日至18日,刘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甲状腺乳头状癌,病理诊断为甲状腺左侧叶乳头状癌。刘某依据上述轻症豁免条款(保险对象为投保人)向巩义某保险支公司申请豁免剩余保费53244元,但遭拒绝。刘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刘某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刘某得了甲状腺癌,以为能按“轻症豁免”条款免掉后续保费,但法院说不行。为什么?因为合同里写的“原位癌”特指“恶性肿瘤细胞没穿透基底膜”的早期病变,而刘某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是浸润性癌症(细胞已穿透基底膜),不符合合同定义。保险公司没毛病——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啥才管啥,不是所有癌症都算“轻症”。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买手机只看广告说“超长续航”,结果发现实际用起来电量掉得快——问题出在没仔细看说明书。关键风险点在于:企业投保时容易忽略保险条款的细节定义,误以为“癌症”就是“癌症”,却不知合同可能把癌症分成轻症、重症、原位癌等不同类别,只有完全符合定义才能理赔。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会按合同字面意思判,不会因为“我觉得应该赔”就支持你。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记住三点:

  1. 别只看保费高低,重点抠“定义”:比如这个案子,轻症豁免险一年才交90多元,保费便宜但保障窄;重症豁免险保费高些,但覆盖甲状腺癌这类疾病。企业为员工或自身投保时,一定要问清“合同里写的XX病具体指什么”,特别是疾病定义、诊断标准(如是否要求病理切片)。别被“豁免”“保障”等大词忽悠,要看小字注释。
  2. 买前模拟场景,确认覆盖真实风险:企业常投保健康险、意外险等。问问自己:如果员工得了常见病(如癌症、心脏病),是否100%符合条款?例如,甲状腺癌高发,但合同可能只赔“原位癌”(未扩散的早期癌),而大多数实际病例是浸润性癌症——这就得选重症豁免险。投保前让保险公司用案例解释,避免“我以为行,实际不行”。
  3. 留证据、早沟通,别等出事才翻合同:刘某败诉还因为没证据证明自己得的是“原位癌”。企业日常管理中,保留好投保时的沟通记录、合同附件;如果理赔被拒,先核对合同原文,别急着打官司——90%的纠纷源于理解偏差,协商解决更省成本。

总之,保险不是“买了就安全”,而是“看清了才保险”。企业每年花大钱买保险,却因条款疏忽导致理赔失败,损失可能远超保费。花1小时读懂关键定义,能省下几十万纠纷成本!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用通俗语言讲透法律风险。我们的服务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您从合同审核到日常经营全程把关,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防护盾”,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