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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催款并保留证据可避免诉讼时效过期-武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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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06民初271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月18日,武汉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公司)与武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武汉某中心项目(某城中村改造**地块)栏杆工程合同》,约定某金属公司承包栏杆工程,合同包干总价1639117.30元。2019年12月10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最终结算金额为1741217.20元,某置业公司已支付1092946.84元,剩余648270.36元未支付(含质保金87060.86元),质保期为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某置业公司应向某金属公司支付赶工奖46000元,约定补充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2022年1月15日,某置业公司项目成本部彭某微信通知某金属公司商务李某结算审批完毕。2022年2月18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欠款金额为648270.36元。2023年12月18日,李某再次向彭某催款时,发现对方已将其微信删除。

某置业公司辩称工程款和赶工奖已过诉讼时效,且根据合同约定"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金均不计息",不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置业公司向某金属公司支付工程款648270.36元;
  2. 支付赶工奖46000元;
  3.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
  4. 驳回某金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诉讼时效合同条款误解。法院为什么没支持某置业公司的抗辩?关键就两点:

第一,催款不是"说说而已",必须留证据!
某置业公司认为"结算2022年1月完成,2025年11月起诉已超3年诉讼时效"。但法院发现:2022年2月和2023年12月,某金属公司通过微信两次催款(有聊天记录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3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就"重新计时"。某置业公司员工删除微信反而"帮了倒忙",成了对方主张权利的铁证!

企业该怎么做?

第二,"不计息"条款≠永远不付利息!
某置业公司咬定合同写明"保修金不计息",所以不用付利息。但法院一针见血:"不计息"仅指按约定期限付款时,超期后仍要付息! 就像借钱约定"30天内免息",拖到第31天就得付利息一样。企业常因粗心理解条款,白白多付几十万(本案利息近5.5万元)。

企业该怎么做?

血泪教训总结:
建设工程纠纷中,80%的败诉源于证据缺失和时效过期!本案某金属公司胜在"微信催款"这个小动作,而某置业公司因员工"删微信"自毁证据。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会奖励认真留证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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