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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妥善记录员工入职时间将承担不利后果-十堰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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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鄂03民终14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叶某称其于2008年10月入职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但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不认可,称叶某于2014年12月20日入职。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注册成立。2014年12月20日,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2015年4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约定叶某在2015年4月16日已达到退休年龄。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为叶某缴纳了2016年6月至202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2024年1月25日,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向叶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因"合同到期"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叶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10.36元/月。

二审法院查明:叶某于2009年6月与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叶某于2015年4月16日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至2024年1月。

判决结果

  1. 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需支付叶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768.15元;
  2. 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需支付叶某养老保险损失42145.04元;
  3. 若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由重庆某零部件公司补足;
  4. 驳回叶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如果在员工管理上"马马虎虎",将来可能要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企业因为一些看似"小事"而栽跟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中的几个关键教训:

1. 入职时间记录不完整,企业"自认倒霉"

本案中,重庆某零部件十堰分公司主张叶某2014年12月入职,但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认定其2009年6月(公司成立时)就已入职。为什么?因为企业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真实入职时间!

企业风险提示

2. 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关系认定有陷阱

叶某2015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与她签了《劳务雇佣合同书》,但法院仍认定是劳动关系,因为公司继续为她缴纳社保并按公司制度管理。

企业风险提示

3. 社保缴纳不全,赔偿损失跑不了

公司没给叶某缴纳2009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养老保险,结果被判赔4万多元!这个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企业风险提示

4. 年休假安排无记录,工资赔偿难避免

公司说已安排年假,但拿不出证据,结果被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其实公司可能真的安排了,但就是没留证据!

企业风险提示

5. 仲裁时效是把"双刃剑",企业要学会用

叶某主张2022年和2023年的年休假工资,但因仲裁时效限制,法院只支持了2023年的部分。这个"1年时效"规则对企业既是风险也是保护伞。

企业风险提示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建章立制要规范: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入职、离职、社保、休假等关键环节

  2. 全程留痕很重要:所有用工行为必须有书面记录,避免"我以为""我记得"这类口头约定

  3. 定期体检不可少:每季度自查一次用工合规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4. 专业咨询很必要:遇到退休返聘、长期病假等复杂情况,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在这个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时代,企业合规管理不是成本,而是投资!就像本案中的企业,如果当初规范记录入职时间、依法缴纳社保,完全可以避免数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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