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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致企业被认定劳动关系需全额赔偿社保损失-襄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襄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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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鄂06民终31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某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1日,股东为李某某(持股95%)、胡某(持股5%),住所地为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栋7层A-706、A-708室。某甲公司襄城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9日。某丁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住所地与某甲公司完全相同。刘某、付某云分别系某甲公司保安队长、内勤。黄某勇自2021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工资均由李某某、付某云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黄某勇在卧龙小学担任保安工作,2024年8月因同事叶某某殴打事件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材料中,也确认了其保安身份。黄某勇自2021年9月至2024年8月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自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黄某勇与某甲公司自2021年9月至2024年8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甲公司需赔偿黄某勇社保费用损失39053.76元(含养老保险31407.36元、医疗保险7646.4元),但驳回了黄某勇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混同用工"是隐形炸弹,工资发错人=自认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甲公司以为把保安业务"外包"给某丁公司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致命细节:工资竟由自家大股东李某某和内勤付某云直接发给黄某勇。法院认为,普通员工看到"老板娘发工资""内勤管钱",自然认定自己是某甲公司的员工。即使某甲公司拿出了与某丁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也因黄某勇不知情、未签字而无效。

风险提示:企业若使用关联公司外包业务,务必做到"三隔离":

  • 工资必须由外包公司账户发放,禁止用母公司人员代发
  • 员工入职时需书面确认知晓用工主体(例:"本人知悉由某丁公司派遣至某甲公司工作");
  • 母子公司办公地址避免完全重合,防止被认定"混同经营"。

2. 社保"省小钱赔大钱",企业必赔员工自缴部分
某甲公司辩称"社保该某丁公司交",但法院明确:只要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得赔员工自己垫付的社保。黄某勇因公司没缴社保,只能自掏腰包交了6万多,法院直接判某甲公司全额赔偿单位应缴部分(3.9万元)。2025年新出台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更强调——这种赔偿"天经地义",毫无讨价还价余地。

风险提示

  • 别幻想"员工同意不缴社保"能免责!只要劳动关系成立,社保就是企业铁律
  • 外包员工也需核查外包公司是否真缴社保,可要求提供缴费凭证;
  • 发现代缴记录缺失,立即补缴+签确认书,比事后赔钱划算百倍。

3. "我以为"在法庭上一文不值,证据管理决定输赢
某甲公司反复强调"黄某勇是某丁公司的员工",却拿不出黄某勇知晓劳务派遣的证据。而黄某勇仅凭两份银行流水(李某某、付某云的转账记录)+派出所的保安身份证明,就让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企业败诉的关键,是把内部协议当护身符,却忘了员工才是关键当事人

风险提示

  • 员工入职时必须签《用工主体告知书》,并保留签字原件;
  • 外包业务中定期让员工确认工作内容(例:每月签到表注明"由某丁公司管理");
  • 关键岗位人员(如代发工资者)严禁与外包员工发生资金往来

四、企业如何筑牢用工防火墙?

本案给所有企业的警醒是:用工管理不能"纸上谈兵"。某甲公司有合同、有协议,却因实操漏洞赔了近4万元。更可怕的是,类似混同用工在保安、保洁、外卖等行业极为普遍——你可能正坐在同款"火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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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人名已按规范隐去,核心法律规则适用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