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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必须提供侵权实物证据 - 孝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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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02知民初1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9年12月28日,某佳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0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米、面粉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7日。该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授权书,授权益海嘉某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对商标侵权采取维权措施。
2023年7月29日受原告委托的人员陆某,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荷沙复线靠近木房台“正高烟酒副食批发”门店进行消费,购买大米一袋,同时对该营业场所的门头标识、购买过程等进行了录像拍摄取证,并取得相应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庭审中,原告益海嘉某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称涉案取证侵权实物遗失,无法与涉案商标进行核验对比,但有取证时申请人拍摄案涉侵权物大米包装袋的正面、背面照片。大米包装袋的正面标有:“兴玉莲,黄花粘、净含量:10千克,汉川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某镇某路某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仅提供了取证过程的时间戳和照片,却无法提供侵权大米实物,导致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实物证据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依据,仅靠电子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侵权事实。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益海嘉某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为什么“证据不足”会让企业吃大亏?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维权时,光有“照片”和“时间戳”远远不够,必须保存好侵权商品的实物!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你的商标再值钱,证据没保存好,法院也帮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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