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服务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减 - 咸宁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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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13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日,深圳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咸宁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碧桂园湖北区域咸宁龙潭水镇碧桂园项目2022年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评估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咸宁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咸宁龙潭水镇碧桂园项目提供第三方评估技术服务,按次收费。咸宁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付款申请资料(即评估报告及发票)并确认无误后15日内支付当次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深圳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评估工作并分两次提交报告:第一次服务费42450元,结算系统生效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第二次服务费7350元,结算系统生效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总计费用49800元。但咸宁某园未支付任何款项。
深圳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49800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即年利率18%)。一审法院判决咸宁某园支付全部费用及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违约金比例过高,将违约金标准从年利率18%调减至年利率10%,其余判决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违约金条款风险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签合同时,违约金不能随便“狮子大开口”,否则法院可能帮你“砍价”。为什么?
- 违约金不是“罚款”,得和实际损失挂钩:咸宁某园觉得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太高,远超银行贷款利率(LPR),要求调减。二审法院支持了部分请求,理由很简单:违约金本质是补偿损失,不是赚取利润。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30%以上,法院大概率会调低。本案中,深圳某技术公司虽然主动把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五(年利率182.5%)降到万分之五,但法院仍认为18%过高,最终按10%计算——因为资金占用损失通常不会这么高,尤其服务合同不像买卖合同有明确市场价参考。
- 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别乱套规则:咸宁某园想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把违约金压到LPR加50%,但法院直接驳回:本案是服务合同,不是卖货,不适用这条规则。很多企业一遇到纠纷就套用买卖合同条款,结果白白浪费诉讼时间。
- 企业吃亏在哪?签合同时没想清楚:咸宁某园以为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千分之五”,就能照收不误;深圳某技术公司虽主动降了比例,但没证明实际损失(比如资金周转困难的证据),导致违约金还是被砍。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违约金别设“天花板”,要设“合理区间”:
- 签合同时,违约金比例建议参考LPR的1.3-1.5倍(目前约4%-6%)。比如服务费10万元,逾期违约金年化6%以内比较安全。
- 如果业务风险高(如定制化服务),可约定“违约金=实际损失×130%”,并附上损失计算依据(如行业平均融资成本)。
- 留证据比签合同更重要:
- 深圳某技术公司赢了费用但输了违约金比例,就因没留资金被占用的证据(比如银行贷款记录)。企业平时要保存好:合同履行记录、催款凭证、资金周转证明,万一打官司才能说清“损失在哪”。
- 别被“行业惯例”坑了:
- 很多企业直接套用大公司模板合同,像本案的“千分之五”明显过高。签合同前务必问自己:这个数字有依据吗?对方赖账时,我能证明损失真有这么高吗?
合同不是越严越好,而是越“站得住脚”越好。违约金设太高,不仅可能被法院调减,还可能让合作方觉得你不讲理,影响长期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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