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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转移协议不规范,债权申报不全致重大损失-凤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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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57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刘某与连某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8月16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3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连某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刘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蚌埠市某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连某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2月26日,刘某(甲方)、连某桃(乙方)与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连某桃是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连某桃所借甲方的借款叁佰万元实际用于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经营(用于办理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权证等)...乙方和丙方自愿用该5套房屋抵偿乙方所欠甲方上述判决书判决的乙方应付的借款本金...在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本协议生效,并视为已经履行。"甲方处有刘某的签字,丙方处加盖了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印章,连某桃在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同时该和解协议加盖了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的骑缝章。

2020年4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0月14日刘某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初始债权1633000元,2021年6月17日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刘某初始债权为0元。2021年7月1日,刘某提交债权异议申请书。2021年9月8日,管理人向刘某发出《债权复核通知书》,确认结果仍为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铺4号楼16、17、18、19室房屋已备案给案外人安徽某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连某桃、陈灿妹,二人系夫妻关系。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刘某对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享有1633000元的债权,驳回刘某要求确认300万元债权及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债权确认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几大法律风险,值得所有企业经营者警惕:

1. 债务转移协议隐患重重,企业成"背锅侠"

本案中,刘某原是与连某桃个人的借贷关系,连某桃作为安徽凤阳某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在和解协议中将个人债务"巧妙"转嫁给公司。虽然协议称"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但原判决已明确是连某桃个人债务,且未将公司列为被告。

风险提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切勿轻易为他人债务"背书"!当有人要求企业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时,务必注意:

2. 债权申报"少报等于放弃",损失无法挽回

刘某只申报了163.3万元债权,却想主张300万元债权及利息,结果法院只确认了已申报部分。《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获得清偿。

风险提示:企业作为债务人时:

企业作为债权人时:

3. 抵债资产"纸面富贵",权属不清埋隐患

协议中约定的5套抵债房屋,4套已备案给他人,1套根本不存在!这种"空中楼阁"式的抵债安排,最终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风险提示:企业在接受资产抵债时:

4. 协议签署程序"一步错,步步错"

协议中连某桃在"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字,但当时法定代表人实为陈灿妹,这给协议效力埋下隐患。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但程序瑕疵可能导致重大风险。

风险提示:企业签署任何协议时:

给企业的关键提醒: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面临破产风险时,更要谨慎处理债务问题。不要为了"解一时之困"而签署不规范的债务转移协议,否则可能让企业雪上加霜,也让真正债权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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